「避稅技巧」國家稅務總局修改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征求意見
2021-04-16 16:27:18
避稅技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集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必要性的決定(征求意見稿)〉避稅技巧》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黨和國務院關于推進“分銷服務業”避稅技巧改革的安排》,改善自然稅收環境,減輕稅務負擔和稅務所管理的輿論壓力,我們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我們現在公開征求意見。香港市民可透過以下途徑和方法表達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法治信息中心(網站:www://http . chinaw . edu .網站),進入首頁主菜單“征求法律意見”,由央視提出意見。
2.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網址:www://http。中國)
X.edu。網站),進入首頁左側的“意見收集”系統提出意見。
3.信中提出意見。郵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東路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100038,四級站)。請在信封上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字樣。
反饋截止日期為2018年2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1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集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必備工作〉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為了深入貫徹黨和國務院關于推進“分撥服務”改革和改善稅收自然環境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集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一,刪除第十八條。
2.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稅務機關發現定期戶未按照必要的明確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和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p>
,并按照立法和行政事務法規的明確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和收入的互繳期超過定額的,稅務機關應按本必要性規定的新的審批方式和程序進行審批。"
此外,對法律條文的個別寫法進行了修改,法律條文的順序也相應改變。
本決定自年月日起生效。
《集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重新公布。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集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必要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黨和國務院關于推進“分配服務”改革的安排》,改善自然稅收環境,減輕稅收負擔和基層工作的輿論壓力,國家稅務總局擬修訂《集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稅收征管必備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通知)。有關事項說明如下:1 .修改歷史背景,改革信息化稅制的“分配服務”。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進一步改革信息化稅收制度改善稅收自然環境總體方案》(國稅發〔2017〕101號),提出了“定期定額工商業戶的具體業務量和收入不超過定額的,取消本年度統計申報”的改革意見,據此,有必要修改16項通知的有關規定。
在開展“配送服務”改革專項任務的同時,為了進一步方便納稅,減輕稅負,改善金融業自然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在原取消今年統計申報的基礎上,進一步將目前的超幅申報納入取消范圍,徹底減輕兩國負擔。
二是通過調研工作充分討論了修改的主要細節,多次聽取了干部的意見。國家稅務總局已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集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和管理工作。對16個通知進行了三個方面的修改。一是今年的定期定額戶統計申報已經完全取消,無論定期定額戶的具體經營額和收入是否超定額,都不需要做今年的統計申報;二是取消超過固定幅度的具體業務金額和收入的當期申報;三是刪除了今年統計申報和本期超幅申報處罰的明確規定。明確修改如下細節:
(1)刪除第十八條,該條明確規定“定額直譯結束后,定期定率戶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該期具體的月經營額和收入額。申報金額超過限額的,按照申報金額納稅;申報金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納稅。明確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定期戶當期業務金額和收入金額超過固定金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事務法規規定的報告期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明確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2)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稅務機關發現定期戶未按照必要的、明確的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和應納稅款結算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收取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事務法規的明確規定處理;其經營額和收入的互繳期超過限額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必要性明確規定的新的審批方式和程序予以批準?!?/p>
上述修改是指定期定額戶只需在定額執行月內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繳納稅款。如果他們的具體經營額和收入額在一定的支付期內發生變化,還必須向稅務機關報告今年的統計情況和當前的超幅情況。只有在具體經營額和收入額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額度時,納稅方必須向稅務機關申請新的核定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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