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代理記賬」可以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有哪些企業?
2021-04-13 13:51:39
有哪些企業可以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和最終結算,讓很多財務人員感受到了輿論壓力,因為企業所得稅是增值稅,綜合審計要求低,財務人員對稅務知識要求低,不仔細就不會出錯。
這樣,我們很多財務人員一直希望企業可以申請“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那么哪些企業可以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呢?
所以
邊肖將與你一起解決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問題。希望對你有點幫助。
1.哪些企業要“核定征收”所得稅?
根據《商務部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必要性的通知(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準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立法、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賬冊;
2.按照《記賬法》和《濟南市行政事務條例》的規定,應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私自銷毀賬冊或拒絕提供有償信息的;
4.雖然設置了賬簿,但賬慌或生產成本、收入單、費用單信息不全,無法查賬;
5.屬于支付責任的,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審批后仍不批準文件的;濟南代理記賬
6、審批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執行力。
這種必要性不適用于類似企業、類似類別和一定數量以上的納稅人。上述具體納稅人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因此,當企業發生上述六種情況時,企業所得稅不會被金融機構確認為“核定征收”。一般只有金融機構才會要求企業實行查賬征收。
那么,唯一可以不記賬的企業是什么呢?我們繼續看。
二、哪些企業可以按時「不記賬」?
根據《商務部關于做好建立支出票據便簽簿和購銷登記簿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84號)的有關規定。
第1條規定:實施許可的納稅人范圍內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法規》第二十三條所稱“生產經營規模小、無建帳能力、聘用上述政府機構或工作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納稅人”,是指業務量低于一定國際標準、沒有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的納稅人。
納稅人
。為了有效兼顧不同地區納稅人生產經營規模的不同情況,便于干部稅務機關提高管理效率,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確定國際標準,明確劃分納稅人經營額和判斷實際困難。
第二條規定:支出清單標簽簿和購銷登記簿的管理
取得許可證的納稅人,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在第一時間分別建立費用清單粘貼簿和購銷登記簿。濟南代理記賬,做到票據基本粘貼,完整原始,記錄第一時間準確。
所以只有在企業明顯沒有建帳戰斗能力的情況下,同時聘請專業知識的政府機構從事會計代理核算或稅務機關認可的會計人員,有實際困難,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才能確認和批準不能建帳。
但根據濟南代理記賬稅務機關的規定,需要在第一時間分別建立費用單粘貼濟南代理記賬簿和購銷登記簿,以核實收款情況。
那么,“特定納稅人”就不適用于“核定征收”。哪些納稅人是「特定納稅人」?我們繼續看。
三、哪些“特定納稅人”不能“核定”?
根據《商務部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難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各類企業:
1.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只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外商投資企業);
2.統計支付企業;
3.香港證券交易所;
4.金融機構、中國農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銀行、證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工具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擔保公司、金融公司、抵押公司等國際金融企業;
5.會計、審計、資本風險評估、金融、房地產估價、耕地估價、成本、辯護律師、價格評估、代理政府機構、干部立法公共服務政府機構、專利權全權代理、商標代理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發展評估;
6.商務部規定的其他企業。
對于上述規定以外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國際標準確定
所得稅
征收方式不得非法擴大核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范圍;對不符合審計征收前提的企業,批準其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完善其會計核算和人員管理。滿足審計催收前提后,盡快轉入審計催收。
所以上面列出的“特定納稅人”都是有建賬能力的企業,不允許適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你的企業也在上述企業之列,似乎不能適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那么,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是如何“核定”的呢?我們繼續看。
4.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如何“核定”?
根據《商務部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必要性的通知(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核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第六條規定,采用應稅所得率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比例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率
或者:應納稅所得額=生產成本(管理費用)支出/(1-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按照下列規定審核繳納:
1.納稅人可以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前,暫按上年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繳納,也可以通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式,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2.應納所得稅額確定后,扣除前夜預繳的所得稅額,在剩余的月份或季度末平分,以確定以后的月份或季度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乙類)》,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進行納稅申報。
3.本年度結束后,納稅人應根據具體業務金額或具體應納稅額,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審批繳納。審批金額超過核定的業務金額或應納稅額的,濟南代理記賬按審批金額納稅;審批金額低于核定的業務金額或者應納稅額的,按照核定的業務金額或者應納稅額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所得稅在濟南“核定征收”記賬,采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方法核定。
企業選擇什么樣的驗證方式,取決于企業能否提供基本的支付確認統計,如收入、生產成本(支出)等。如果能提供基本的繳費統計,則按照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否則按照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
通過以上四點,你對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有全面的了解嗎?如果你明白,你只是想對比一下自己的企業,看看是否會被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