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代理記賬」小規模享受免稅優惠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2021-04-13 13:51:04
1.在東莞從事允許抵扣銷售記賬相關成本費用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判斷當期(季度、月度)銷售額是否超過國際免稅標準時應注意:根據現行稅制的明確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應根據差額前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季度銷售額9萬元(月銷售額3萬元)。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綜合實施辦法(國稅發〔2016〕36號)第三十七條對營業稅改征后應稅行為的銷售額進行了界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應稅行為中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但司法部和商務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到目前為止,司法部和商務部對銷售作出了其他“例外”,主要是“從總價和額外費用中扣除(扣除)明確規定的項目金額后的銷售金額”
稅收差異
定義明確。
二、按照現在的稅制,結果如何?
失望的是,雖然小規模納稅人在計算應繳納增值稅時使用差額作為銷售額,但根據商務部《關于增值稅具體改革制度改革征收管理若干難點的新聞稿》(商務部2016年第26號新聞稿)第三條規定:根據現行明確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可以根據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每季度繳納9萬元)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所以小規模納稅人要注意增值稅的銷售額不一定等于用來判斷增值稅是否可以免征的銷售額。尤其是差異稅項目,不要以差異后的應稅銷售額作為衡量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每季度繳納9萬元)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的標準,而要與差異前的銷售額(全價和額外費用)一起審核是否可以免稅。
三.出售運費、提供原材料、修理和更換勞務(原增值稅項目)、出售公共服務和資產(增值稅改革項目)應單獨審核后,方可享受外商投資小微中型企業暫免增值稅。如果原增值稅項目和營改增項目不單獨審計,所有經營項目的收入只能合并計算季度(月)銷售額。
明確規定是原月銷售額或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每季度繳納9萬元)的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
或者增值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和增值稅外商投資,營改增后轉為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
既有原增值稅業務又有營改增后增值稅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注意審核營改增后原增值稅業務的銷售、原材料和修理置換勞動力的銷售、公共服務和資產的銷售。當這兩類業務月銷售額不超過,或者其中一個超過但另一個不超過3萬元(每季度支付9萬元)時,可以單獨核算不超過國際標準的東莞代理商銷售額,享受臨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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