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記賬代理」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2021-04-13 13:49:36
為支持經濟開發區企業和科技型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濟南會計代理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經濟開發區企業和科技型企業虧損結轉期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以下簡稱《通知》), 明確規定,關于延長經濟開發區企業和科技型企業虧損結轉和補償期限的新聞稿如下:
一、第一條所稱“通知”是指具有經濟開發區企業或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資質”)資質的企業在取得資質前五年濟南市代理記賬機構發生的未決虧損,是指具有資質的企業在取得資質前夕發生的未決虧損,無論其前五年是否具備資質。
2018年合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合格,2013年至2017年允許彌補未彌補虧損,最長結轉期限為10年。對2018年以后年度符合條件的企業,以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的財務處理。
二、經濟開發區企業按照經濟開發區企業認證所標明的有效期限所屬年度,確定其資質年度。
科技企業應當根據其取得的科技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中標明的年份確定其合格年份。
三.企業符合一般財務處理規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組事項的,其未決虧損按照《司法部、商務部關于企業改制中企業個人所得稅處理若干困難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及本新聞稿相關明確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一)被合并企業從被合并企業繼承的尚未彌補的虧損,按照被合并企業虧損的結轉期限確定;
(二)被分離企業繼承的虧損未被分離企業彌補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分離企業虧損的結轉年限確定;
(三)合并企業或分立企業符合條件的,其未被合并企業或分立企業彌補的繼承損失的結轉期限,按照《通知》第一條和本新聞稿第一條的規定辦理。
四、符合《通知》和本新聞稿明確規定,在延長損失結轉賠償期限的前提下,企業個人所得稅預繳結算時,損失結轉賠償期限另行計算,并填寫相關納稅申報表。
動詞 (verb的縮寫)本新聞稿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商務部
2018年8月23日
上一篇:「日照代理記賬」政策喜大普奔!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票全面推行
下一篇:「代理記賬服務好」干貨月末來臨!發票作廢和沖紅重要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