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會計招聘」個體戶也要建賬!國家稅務總局緊急宣布!
2021-04-13 13:48:54
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規定
(2006年12月15日商務部令第17號發布,根據2018年6月15日《商務部關于修改部分財政部門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管,促進個體工商戶加強經濟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批準商務部關于加強個體私營企業稅收征管和加強審計決算征收管理意見的通知》。
第二條凡從事制造、經營、管理并具有相同制造、記賬會計核算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事務法規和必要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存賬簿、憑證,并根據正確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稅務機關要同時采取措施和政策,鞏固現有建帳研究成果,大力引導個體工商戶建帳建帳,進行準確審核,根據實際情況核定繳納。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立雙賬戶:
(一)人均注冊資本20。
(二)納稅人或者增值稅納稅人按稅率銷售應稅勞務月銷售(開業)額在4萬元以上的;從事貨運制造的納稅人月營業額6萬元以上;從事貨運批發或批發的納稅人月營業額在8萬元以上。
(三)省級稅務機關認定應設立復式賬戶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立簡易賬戶,并大力創造設立復式賬戶的條件:
(一)注冊資本為每10人20萬元。
(二)納稅人或者增值稅納稅人按稅率銷售應稅勞務月銷售(開業)額在1.5萬元至4萬元之間的;從事貨運制造的納稅人月營業額在3萬元至6萬元之間;從事貨運批發或代理批發稅務代理記賬會計招聘率納稅人月營業額4萬元至8萬元。
(三)省級稅務機關認定應當設立簡易賬戶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上述納稅人月營業額或月銷售額,是指上一年度個體工商戶的月平均營業額或銷售額;新設立的個體工商戶為當年經營期的月平均營業額或銷售額。
第六條不符合上述國際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支出憑證粘貼簿、購銷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設備。
第七條符合國際建帳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管理條件和本條例規定的建帳前提,進行比較,選擇設立復式或簡易賬戶,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賬簿方式一經確定,一個支付年度內不得變更。
第八條符合國際建帳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取得許可證或者繳納責任后15日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必要的有關規定,設立賬簿并兼營賬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賬簿、會計憑證、納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雙賬戶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總分類賬、明細賬、日記賬等。根據《個體工商戶會計核算辦法(試行)》的規定,進行財務核算,根據實際情況記錄財務收支。生產成本、費用等財務審計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必要性(試行)》執行。
設有粗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立營業收入賬戶、經營管理費用賬戶、產品(材料)采購賬戶、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和利潤表,并以支出方式記錄,反映生產經營管理狀況,進行粗賬核算。
第十條復式賬簿中的支票日記賬、利息日記賬、總賬必須采用裝訂成冊的形式,其他賬簿可根據具體業務情況選擇活頁賬簿。簡易賬簿應采用這種形式。
賬簿和憑證應按發生的周數順序填寫、裝訂或粘貼。
設立賬戶,各類賬簿、會計憑證、手續、完稅憑證等涉稅信息應當保存10年。
第十一條雙戶個體工商戶在同時申報納稅時,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納稅資料。當月會計報表應在月末后10天內上報,本年會計報表應在年末后30天內上報。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業務的具有專業知識的政府機構或者具有專業知識的會計人員代為開戶和兼營。
第十三條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要求使用稅控收款機的個體工商戶,其稅控收款機輸出的原始書面記錄可以相當于營業收入賬戶。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通過在建工程查賬征收稅款。在建帳后期,也可以采用查賬征收和不定期定額征收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征稅。
第十五條應當按照規定建帳的個體工商戶,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無權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方式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十六條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賬簿設置、使用、保管的規定的,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代理記賬會計師招聘
第十七條個體工商戶涉及賬簿、憑證和字段管理的,按照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必要性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代理記賬會計招聘第十九條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此需要制定,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1997年6月19日,商務部頒布的《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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