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代理記賬」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可否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021-04-13 13:48:29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明確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一般可以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運費或提供應稅服務單》,加蓋財務或發票專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鉬中小企業發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簡體中文防偽軟件工程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7號新聞稿)第一條明確規定,自2012年6月1日起, 鉬中小企業必須在增值稅防偽稅控投票日通過本系統(鉬中小企業專用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增值稅發票,發票的密鑰均為二維碼模式。
第三條明確規定鉬中小企業應在增值稅防偽稅控投票日通過系統開具發票:……(三)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匯總開具,每張專用發票最多填寫七行運費或應稅勞務。"
《關于將中小型原油代工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入簡體中文版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33號新聞稿)第一條明確規定了稅務代理人的會計核算。從2014年8月1日起,中小型原油生產企業必須在防偽稅控投票日通過系統(烴類和燃料油專用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增值稅發票。
第二條明確規定了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要求...(3)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匯總開具,每張發票的“運費及應稅勞務名稱”欄最多填寫7行。"
因此,除了兩家企業不能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其他企業一般可以通過銷售運費或提供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同時應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運費或提供應稅服務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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