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收費項目」通知明確《稅收完稅證明》的通知來了
2021-04-13 13:48: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
為了進一步加強稅收票證的法律法規管理,促進公共服務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稅收票證管理的必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變更《納稅憑證》(官方文件,下同)的發放。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自2019年1月1日起,《完稅證明》仍作為稅票管理工作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稅票代理記賬收費項目卡腳本章》仍套印,加蓋的稅務機關印章由“稅務專用章”改為“業務專用章”。具體樣式見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條明確規定外,納稅人在特定期限內申請完稅證明的,稅務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出具完稅證明的公共服務。
三.所得稅繳納如果2019年1月1日后(含)屬于納稅(退稅)狀態,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變更所得稅“完稅證明”(官方文件)。關于“繳款記錄”相關事項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55號新聞稿),已開具所得稅“繳款記錄”,仍開具稅款
四、地方稅務機關應做好變更后的《納稅憑證》網站的管理工作。網站發布的樣式和辦稅處發布的樣式一模一樣,印有電子商務專用章。
五、變更后的完稅證明發放細則、發放方式和管理工作必須由各省市稅務機關確定。
不及物動詞改變和完善納稅憑證的發放和管理,是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改革信息化“發放管理服務”,改善稅收金融業自然環境的重要決策之一。各地要給予大力支持和精心部署,充分利用原始公文《完稅證明》的信息技術和管理專長,抓緊更新、完善程序和政治宣傳討論等相關管理工作,確保2019年1月1日順利實施。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聯絡司關于推進網上開具完稅證明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7〕162號)相關明確規定與本通知不完全一致的,以本通知的明確規定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5日
附加:變更后的完稅證明(官方文件)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