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條例」 財務公司代理記賬的管理制度
2021-04-13 13:40:08
代理記賬規定: 金融公司代理記賬管理制度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05年27號令)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業務,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展開全部代理記賬規定: 代理記賬公司會計管理制度
代理記賬的業務規范制度如下: 一、簽訂《代理記賬委托協議書》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進行代理記賬時,應當在互相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除具有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還要包含以下內容: 1、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展開全部其他答案:可憐的YY,你怎么能在這里找到它…
【/s2/】代理記賬規定:【/h/】新《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修改了哪些內容-百度知道 【/S2/】
一是放寬市場準入門檻,簡化資格申請要求。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明確將“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為后置審批事項。新《管理辦...展開全部【/s2/】代理記賬規定:【/h/】代理記賬的管理方法有哪些?愛問知識人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業務,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展開全部【/s2/】代理記賬規定: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新修訂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依據以下法律法規:《會計法》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2、《會計制度》1、《企業會計制度》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3、 城市合作銀行會計制度4、物業管理企業會計制度5、醫院會計制度6、保險公司會計制度7、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8、總預算會計制度9、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10、事業單位會計制度11、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12、高等學校會計制度13、中小學校會計制度14、地質勘探單位會計制度15、測繪單位會計制度16、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s2/】代理記賬規定:新修訂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依據哪些法律法規?
制定和修訂《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代理記賬規定:代理記賬有哪些管理措施?[/s2/]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如下:1 .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會計服務機構,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并取得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具體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2.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三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2 .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③有固定的辦公場所;(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3.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以下材料:①機構協議或章程;(二)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證明、記賬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證明材料;(三)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和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工作的書面承諾;④辦公地址、辦公用房產權證、房屋租賃協議;⑤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公司名稱相關材料。4.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將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置于辦公室顯著位置。5.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①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寫記賬憑證、登記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②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③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如企業年檢)。6.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記賬的,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還應明確以下內容:①委托人和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責任;(2)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字程序;③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四)會計檔案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⑤委托人與受托人解除委托合同時應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7.委托代理人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 .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原始憑證;(2)應指定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付和保管;③及時向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四)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原始憑證,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需要補正補充的,應當及時補正補充。8.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 .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二)對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三)委托人表示其會計處理不當、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要求的,應當拒絕;(4)說明客戶提出的相關會計處理原則。9.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委托人和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簽字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外提供。10.委托人應當在委托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對記賬機構的行為負責。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會計人員的業務活動負責。11.代理記賬機構應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材料:①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2 .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證、房屋租賃協議;③專兼職員工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崗位資格證書。12.代理記賬機構以欺騙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的,審批機關應當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在不超過兩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代理記賬資格。13.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批準證書或者予以公告:1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簿記機構的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者撤回;(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消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代理記賬機構必須依法辦事。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有關規定處理。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與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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