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講堂”新一課開講!詳解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所得稅政策
2021-06-11 15:36:05
為進一步推動企業復工復產,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支持疫情防控和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稅務總局制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6月11日,在國家稅務總局最新一期“稅務講堂”上,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詳細講解了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所得稅的具體操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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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延緩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一并繳納。那么具體享受條件是什么呢?劉寶柱介紹,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普惠性減免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是相同的。即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并且,無論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均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據了解,為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便利納稅人操作,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采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的辦理方式。企業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自行計算延緩繳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享受延緩繳納政策。如果有企業自愿放棄享受延緩繳納政策,希望正常繳納稅款,預繳申報時在申報表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延緩繳納所得稅額”行次填寫“0”,并簡要填寫原因說明后,即可正常辦理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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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稅務講堂”同時介紹了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個體工商戶可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暫緩繳納當期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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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享受范圍方面,劉寶柱介紹,實行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均可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申報期內,對按規定應當繳納的當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享受延緩繳納政策。5月1日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公告規定可以緩繳的稅款,可申請退還,一并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據悉,“稅務講堂”活動是稅務部門進一步聚焦總局黨委“四力”要求,扎實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具體舉措。本期“稅務講堂”系列課程計劃推出多講,納稅人、繳費人可隨時隨地通過稅務總局官方網站及微信公眾號深入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