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社保費減免政策咋享受?權威解讀來了!
2021-06-11 15:35:57
疫情發生以來,國家為了給企業紓困減負,出臺一系列實招硬招,這其中就包括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最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決定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此次新政策跟之前比有什么特點?如何享受?這不,權威解讀來了——
目前全國有18個省份和3個計劃單列市的企業社保費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6月29日,在國家稅務總局舉行的“稅務講堂”上,稅務總局社會保險費司副司長王發運圍繞這次新政策給大家“劃重點”。
王發運介紹,與2月份出臺的階段性減免政策相比,新的延長政策有以下三個新特點:
1、實施期限更長。2月份出臺的階段性減免政策對中小微企業免征5個月,新的延長政策對中小微企業再免征6個月,靈活就業人員自愿暫緩繳費,允許補繳的時間最長到明年底。
2、受益面更廣。不僅企業的社保繳費負擔減輕了,按照繳費基數下限繳費的低收入企業職工以及各類靈活就業人員也可從中受益。
3、政策內容更豐富。2月份出臺的階段性減免政策只允許減免單位繳費部分,新的延長政策不僅包括減免單位繳費部分,還擴大到個人繳費基數下限2020年不調整和允許靈活就業人員自愿暫緩繳費,政策有拓展,減負更全面。
新的延長政策實施減免的社保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不包括職工醫療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新的延長政策的適用對象包括,各類參保企業及其職工、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及其職工等,以及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機關事業單位不在政策范圍之內。
允許2020年自愿暫緩繳費政策的適用對象為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
對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免征的是2020年7-12月單位應繳的社保費;對湖北省以外的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減半征收的是2020年5、6兩個月單位應繳的社保費;湖北省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三項社保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政策繼續執行到6月底。
王發運介紹,中小微企業、湖北省的所有參保單位此前已明確免征到6月底,不涉及5、6月已繳社保費的處理問題。這里主要涉及的是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這些單位如果已經全額繳納了5、6月份的三項社保費,那么在本地具體實施辦法正式出臺后,社保機構和稅務部門將根據參保單位意愿和選擇,既可以沖抵以后月份的繳費,也可以退回。
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選擇自愿暫緩繳納社保費的,不需要履行申請手續。如果補繳應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繳費基數在2021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可繼續按規定申請緩繳三項社保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緩繳期限執行至2020年12月底,不得跨年。
“我還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目前,我國企業養老保險還沒有實行全國統籌,大部分地區正在推進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社保費征收體制改革還沒有完全到位,稅務征收和社保機構征收并存。”王發運說,各地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實施期限實施辦法和操作流程存在一定差異,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要關注了解本地實施辦法,依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