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個體工商戶納稅人的政策提示
2021-06-11 15:35:52
尊敬的個體工商戶納稅人:
為進一步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的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具體來講,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間,您的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只需按期申報,相關稅款可以延緩至2021年1月申報期結束前繳納。如果您是定期定額戶,您的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也延遲到2021年1月申報期結束前一并劃扣。
另外,您如果因為買房、買車、積分落戶等特殊需要,也可選擇不享受該政策,確認后繳納稅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