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金申報截止本月底!這四條熱點問題速get!
2021-06-11 15:35:49
1、問:如何確認用人單位的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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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二,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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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北京企業雇傭的臨時工是否屬于計算殘保金時的“在職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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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19〕1333號)文件規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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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問:納稅人申報殘保金時,數據寫錯,想要重新申報,應該怎么操作?為什么在申報作廢里無法查詢?在維護繳款書里可以查詢,但只能作廢銀行繳費單,而不能作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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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報后如果未入庫,則可通過申報作廢進行作廢。已經入庫了則不能作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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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殘保金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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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19〕1333號)文件規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12個月人數相加除以12),結果須為整數。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是否四舍五入由單位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