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明確“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適用范圍。從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門登記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按照“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進行社會保險登記證管理。
?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未納入“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管理的單位仍按原辦法,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并逐步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證管理。簡化優化企業社會保險登記業務流程?!锻ㄖ贩Q,各地要及時建立適合“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的企業社會保險登記業務流程,為企業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登記服務。新成立的企業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時,同步完成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
企業辦理“五證合一”登記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接收工商部門交換的數據,生成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并按規定存檔。企業登記信息變更或注銷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工商部門的交換數據及時更新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信息。
《通知》指出,做好企業社會保險登記與職工參保登記業務的銜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充分利用工商部門提供的共享信息,實現企業社會保險登記與職工參保登記業務的有機銜接,切實做好擴面征繳工作。
接收工商部門共享的企業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通過公開信、公告、短信等多種方式,提醒、督促已辦理“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的企業在產生用工后30日內,依法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逾期仍不辦理職工參保登記手續的,經辦機構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職工參保繳費義務。
企業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核對“五證合一”營業執照。對于已從工商部門獲取數據信息的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直接調取該單位基本信息,補充開戶銀行賬號等有關資料,完成職工參保登記。職工參保登記時補充的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由企業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通知》強調,加強信息比對和跟蹤管理。登記是社會保險經辦管理的重要環節,在簡化企業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流程、取消社會保險登記證定期驗證換證規定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深化共享登記信息的比對和分析應用,繼續做好年度繳費基數的申報和核定,切實加強跟蹤管理。
建立健全企業社會保險誠信管理制度,規范企業登記和參保繳費行為。大力推廣網上辦事、掌上社保和自助服務,方便企業和個人查詢和打印單位參保繳費證明和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對存在虛假公示、申報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情況的,要督促企業更正;情節嚴重的,應商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懲戒。
《通知》提出,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建立與工商等部門信息共享、互信互動的工作機制,及時接收企業的工商登記信息和年報等公示信息,并按要求向工商部門反饋企業相關基本信息。
強化系統聯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要密切配合,做好共享信息的整理、傳輸、反饋和分析應用;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收企業工商登記信息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分發至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保企業社會保險登記工作的及時開展。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工作調度,建立“五證合一”社會保險登記工作臺賬,并將企業登記信息的管理和在擴面征繳工作中的應用情況作為年度業務考核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