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證合一了!合并的數量是越多越好嗎?
2021-06-11 15:33:05
將原來需要分別辦理、各自賦號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聚合推出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真的是具有“革命性”“顛覆性”意義的舉措;而后擴大到統計、社保,也還說得過去(之所以是這個評價,是因為有的地方原本就是不發證的)。自推出“三證合一”“五證合一”的“規定動作”后,各地跟進的“合一”多證數量令人咋舌,“九證合一”“十五證合一”“二十二證合一”“三十四證合一”,已經到了奪人眼球的“五十三證合一”。
需要警惕和防止的是,不能為了湊“合一”的數量,或將一些不該審批、或沒有審批的事項統計進去,或將一些已經取消的原審批事項列入統計,更不宜將企業新設但還沒有涉及到、甚至是不一定涉及到的事項都列入“合一”的清單中。打個不恰當的比喻,孩子出生后,出生證、健康證、疫苗接種等應當齊全,至于是大學畢業,還是高中畢業,這張證書似乎要視孩子接受實際教育程度而發放,提前發放大學畢業文憑,似乎從哪個角度都說不過去。時下,避免“多證合一”過程中的數字競賽絕非杞人之憂。
同時,營業執照作為市場主體資格的憑證,原本公示的功能單一,內容明確;現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并入相近的功能、發揮主體資格差不多的作用,也未嘗不可,但一旦“合一”的內容過多,功能不一,則極有可能因法律規定的不一、部門管理取向的不同、銜接上的疏漏,導致營業執照的公示功能被加重被異化,比如,“合一”的后置許可項目涉嫌違法違規經營,被予以吊銷許可的行政處罰,營業執照是存是廢?“三證合一”后,稅務部門對不納稅的主體吊銷稅務登記,是否導致營業執照要吊銷?企業主體注銷時是否需要先行注銷這些“合一”的行政審批或者行政服務事項??
其實,在推進“多證合一”的過程中,要區分類別,分別對待,一是能合則合,“三證合一”“五證合一”;二是合不進來的,比如前置審批中主體資格兼有經營資格的銀行、保險、證券等,或雖是經營資格,但無證不能發照的,如危化品經營;三是雖然難以“合一”的,但可以共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主要是指一些列為后置審批,但必須憑許可證才能經營的,如食品經營許可、藥品藥械經營許可,需要單獨發證的,其制發的許可證不單獨賦號,而是享用營業執照上加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四是加大取消有違市場經濟、有違市場主體自主權利的行政許可(審批)的力度,從根本上降低企業的交易成本。
結語
在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多證合一”當前的走向應當是成熟一個納入一個,不追求數量上無限增長的“合一”,轉而把重點放到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共享上,即所有經申請后置審批頒發、復審的各類必需的許可證,杜絕部門各自的賦號行為,許可證上加載營業執照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這在“先照后證”下已經沒有任何障礙了。這樣一來,雖然有不同部門實施作出的無論是準入的行政許可,還是日常的監督檢查,所有的信息事項錄入匯聚到同一個共享代碼下,就能為更多部門、更廣范圍的信息共享、特別是真正建立“一張網”奠定堅實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