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事惠小編詳解:哪些場所需要辦理消防安全許可證
2021-06-11 15:32:56
隨著經濟的逐漸繁榮,大眾對于娛樂的需求也在不斷提升。但公眾聚集的場所容易有各種各樣的安全隱患。所有有些場所就需要辦理消防安全許可證,環境許可證等一系列證件。接下來萬事惠小編就詳談一下哪些場所需要辦理消防安全許可證,以及辦理消防安全許可證所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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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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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國家有關規范,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的場所,申辦消防安全許可證時,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不含2000 平方米 )以下的三日內辦理完畢,建筑面積 2000平方米以上的五日內辦理完畢。
申辦資格
中文名:消防許可證
范 圍 :影劇院、演出放映等人員密集場所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審核內容: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環境和場所等
申辦材料:文化娛樂場所消防安全審批表等
簽 發:當地消防科或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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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消防安全許可證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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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具有文化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酒吧; (三)舞廳、卡拉 ok 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四)洗浴中心場所;
(五)室內游藝、游樂場所;
(六)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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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批范圍及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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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面積 2000 平方米 (不含有 2000 平方米 )以下的公共娛樂場所,由當地消防科(大隊)負責審核發放消防安全許可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除外。
(二)建筑面積超過 2000 平方米 以上的,由支隊負責審核發放消防安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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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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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填寫文化娛樂場所消防安全審批表;
(二)凡新建場所要出示《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三)疏散指示標志和火災事故照明燈等消防產品應出示該產品消防合格證;
(四)可燃裝修進行阻燃處理時要出示檢驗報告及消防產品合格證;
(五)具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場所出示檢測合格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
(六)洗浴場所應出示鍋爐產品檢驗合格證;
(七)歌舞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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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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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發放程序
1. 申報單位出具申請報告,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領取《公安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申報表》。
2. 填寫好《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申報表》,申報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將填寫好的申報表和申請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支隊所管轄的重點單位直接送支隊防火處)。
3. 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接到申請單位的報告和《申報表》后 7 天內,派分管參謀進行現揚勘察,按審核內容進行審核,合格的,各縣(市)市由分管參謀簽署意見,交大隊主管領導審批并加蓋公章,按規定收取消防費,然后由大隊內勤負責填發《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
4. 支隊防火處在接到城市各區消防大隊審核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后 10 天內,即派分管參謀進行勘察、審核合格的,簽署審核意見,報防火處長,支隊主管領導審批,并加蓋公章,按規定收取**費,然后由防火處內勤負責填發《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
5. 審核內容:
( 1 )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環境和場所;
( 2 )有經過消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
( 3 )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組織和制度。
(此文僅供參考,各地情況可能略有不同,詳情請詢問當地消防機關。)
相關條例
公安部第107號令《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本人注:可上當地消防部門門戶網站下載)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