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商標注冊不可構成的要素有哪些
2020-12-16 17:14:00
瑞典商標注冊,在瑞典的商標法律已經是經過了許許多多次數的修改了,到了目前瑞典的商標法例已經是相當的完善的了。在瑞典,根據相關的商標法例所規定的,最先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人將被獲準注冊,并且是享有了該商標的專用權。于此同時還規定了,若是經過了長期并且還是廣泛使用也確立了良好的信譽的并且未注冊商標的企業或者個人,也是可以享有使用該商標的專用權的。那么,接下來就跟著國商知產一起來了解一下關于瑞典商標注冊不可構成的要素有哪些吧。
瑞典商標注冊不可構成的要素有哪些?
該商標不具有顯著性:
如果一個商標的構成僅僅只是進行了微小細節的改定的表示商品的性質、數量、所構成的成分、用途、價格或者商品的生產日期或者該商品原產地的標記的,通通都被視為不具有可注冊性。如果一個商標的構成單單是由數字或者字母所構成的,并且不能夠被視為是一個圖形的標記的是不具有可注冊性的,但是如果是經過了長期的使用從而獲得顯著性的標記除外。申請人在判斷該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的時候,申請人將要考慮的是所有的現實情況,尤其是要考慮該商標的注冊被使用的范圍以及時間。
絕對禁止注冊的商標:
1、未經有關當局批準,在商標中使用了國家或國際組織的標志、盾形紋章、旗幟;或者地方當局的印章;國家的證明標記或保證標記;或者任何容易與上述標記混淆的要素;
2、可能對公眾產生欺騙性的商標;
3、違背法律和秩序或者有可能違反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商標;
4、含有易使人錯認為是其他企業的商業名稱,或他人的姓名或藝術家的姓名,或他人的肖像(只要不是去世已久的人)這樣一種要素的商標;
5、含有使人以為是他人文學藝術作品標題的成分的商標;或者侵犯他人文學藝術作品的版權,或他人攝影或設計權的商標;
6、他人在瑞典已注冊的商標,或已經在先提交申請的商標具有混淆性近似的商標;
7、與他人已在市場上有營業的商業名稱或商業標志構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標,且在該商標提交申請時,前述標記經過長期使用已經獲得良好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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