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發布2019年度法律服務業專項扶持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
2020-10-13 17:35:25
為加快推進法律服務業在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集聚發展,根據《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法律服務業專項扶持資金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就2019年度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內容
法律服務業專項扶持資金。
二、申報依據
(一)《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法律服務業專項扶持資金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深前海規〔2017〕2號)。
(二)資金來源:政府預算。
三、審定數量及方式
審定數量: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
審定程序:自主申報、評審、社會公示、管理局審定。
四、申報條件
(一)適用對象
法律服務業扶持資金的扶持對象為前海合作區內能夠促進前海法律服務業發展的法律服務機構及有關組織。
1.經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含分所)以及外國、港澳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
2.國際性法律服務機構在前海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其他有利于前海法律服務業國際化的法律類組織或機構;
3.經民政、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識產權保護等組織或機構;
4.經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前海設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訓機構。
(二)主體資格
1.在前海合作區依法注冊或登記成立;
2.在前海合作區已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并實際運營;
3.運營規范,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繳納社保,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4.前海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申請條件。
五、扶持方式
(一)落戶補貼
(二)經營獎勵
(三)租金補貼
(四)執業責任保險補貼
六、申請材料
申請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請材料具體要求如下:
(一)依據《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補貼或獎勵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表(見附件);
2.申請單位、機構設立的證明文件;
3.繳納社保證明材料;
4.銀行開戶許可證;
5.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的證明材料;
6.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證明(納稅額不得為0);
7.5年內不遷離前海的書面承諾(見附件);
8.前海管理局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材料外,律師事務所申請《細則》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落戶補貼的,還需提供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認定的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申請《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補貼的,還應提供3年內不將上述租賃用房對外分租或轉租的書面承諾(見附件)。
(二)申請《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經營獎勵的法律服務機構,除應提交《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證明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的審計報告。
(三)申請《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補貼,需提供港澳律師執業證明、律師在本所注冊執業的相關證明及執業責任保險合同和發票。
(四)專為本次申報出具的材料交原件,非專為本次申報出具的材料驗原件交復印件。材料A4紙正反面打印/復印。非空白頁(含封面)需連續編寫頁碼且附目錄,裝訂成冊(白色封面),封面法人簽字(簽章)、加蓋公章以及騎縫章,一式兩份。所有紙質材料掃描成一個pdf文件同時提交。
七、申報方式
項目申報單位到市前海管理局遞交申報材料。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前灣一路23號前海合作區綜合辦公樓E棟102室。
八、受理時間和聯系方式
書面材料受理時間:本通知發布之日起10日內。
咨詢電話:0755-36668882。
九、特別提示
已獲得《細則》規定的落戶補貼的機構或組織,不得再次申請此項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