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商標注冊申請到底是為了什么?
2020-10-13 17:35:22
[商標注冊]商標注冊申請到底是為了什么?
商標注冊申請到底是為了什么? 有商標專用權?避免商標侵權情況的發生?維護企業品牌價值? 這些都對。然而,因為商標轉讓及商標使用許可皆能直接獲取利潤,便有人認為商標“奇貨可居”,大量申請注冊,高價轉讓給需要的企業。
這種“囤積”商標以獲利的行為無疑對真正需要商標的企業是不公平的,也違背了商標局核準注冊商標的初衷。于是,《商標法》規定了“商標撤三”的情況。
《商標法》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法》對“商標撤三”的規定中,有幾個關鍵詞需要注意:
正當理由
注冊商標只有在“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條件下,才會被商標局撤銷,反之,如果企業由于一些不可抗因素連續三年沒有使用該注冊商標,是不能被撤銷的。那么,什么叫“正當理由”呢?
A、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和戰爭等情況。如果因為這些因素發生,導致生產經營無法進行,進而導致商標無法使用的,構成正當理由。
B、政府政策限制。指由于政府政策的存在,特定的商品的生產銷售無法進行,導致商標無法使用。政府政策限制一般包括政府禁止特定種類的商品銷售禁令、進出口限制、生產經營前置性審批或許可等。
C、破產清算。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不能再進行生產經營,因此自然無法正常使用商標。
連續三年不使用
說好了是連續三年不使用,少一年少一個月少一天少一個時辰都不叫“連續三年不使用”。也就是說,注冊商標停止使用行為的狀態不間斷的持續三年以上,而不能是停止使用行為狀態累計三年以上。如果中間恢復過使用,應該以這個時間點為準重新計算。關于這“三年”的計算方法,是從申請撤銷注冊商標之日起,向前倒推三年。比如,申請人是在2018年4月12日向商標局提出的撤銷某注冊商標的申請,那么,判斷是否連續使用的“三年”時間段就是從2015年4月12日~2018年4月12日。
商標局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撤銷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此外,注冊商標被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這是為了防止發生商品出處的混淆,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和損失。對于商標注冊人及撤銷申請人來說,商標是否會被撤銷取決于商標局的決定。但是,對于這兩方當事人來說,商標局做出是否撤銷該注冊商標的決定后,還可以走“上訴”之路改變既定事實。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實踐中,無論商標局最終做出的的是撤銷還是維持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均有權向商標評審委會申請復審。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像商標異議復審案件一樣,如果對商標評審委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司法審查。注意,無論是商標注冊人還是商標撤銷申請人,對商標局決定不服的,都可以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對商評委決定還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