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合作區法律服務業落戶獎勵措施及認定條件
2020-10-13 17:35:17
認定單位:前海管理局;文件依據:《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法律服務業專項扶持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前海規〔2017〕2號)2017年11月27日。
1、獎勵措施
(1)總部設在或遷入前海合作區,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開展實際運營的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認定的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200萬元。
(2)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認定的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分所并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開展實際運營的,該分所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100萬元。
(3)總部設在或遷入前海合作區,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開展實際運營的普通律師事務所,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50萬元。
(4)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認定的普通律師事務所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分所并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開展實際運營的,該分所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30萬元。
(5)已獲得落戶補貼的普通律師事務所,發展成為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的,可申請差額落戶補貼。
(6)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并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開展實際運營的粵港澳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200萬元。
(7)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并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開展實際運營,上一年度被法律周刊(legalweek.com)認定的全球排名前100名的外國或港澳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100萬元。在前海新設立的其他外國或港澳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50萬元。
(8)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并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開展實際運營的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識產權保護等組織或機構,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50萬元。
(9)經中央國家機關(含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批準同意在前海設立、有利于推動中國法律服務業國際化或加強國際法律合作交流的組織或機構,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100萬元。
(10)經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并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開展實際運營的涉外法律人才培訓機構,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50萬元。
2、扶持對象
(1)經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含分所)以及外國、港澳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
(2)國際性法律服務機構在前海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其他有利于前海法律服務業國際化的法律類組織或機構;
(3)經民政、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識產權保護等組織或機構;
(4)經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前海設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訓機構。
3、認定條件
(1)在前海合作區依法注冊或登記成立;
(2)在前海合作區已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并實際運營;
(3)運營規范,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繳納社保,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4)前海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申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