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深圳前海高端航運服務業專項扶持資金實施細則
2020-10-13 17:35:15
一、出臺《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高端航運服務業專項扶持資金實施細則》的背景?
2016年12月,交通運輸部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辦法》,打開了自貿試驗區船舶登記的新窗口。2017年3月,“中國前海”和“中國深圳”船籍港獲交通運輸部批復設立,“中國前海”船籍港獲批標志著前海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變為現實。11月22日,迅隆船務有限公司所屬“臺山”輪獲得深圳海事局簽發的第一份國際船舶登記證書,成為以“中國前海”船籍港登記的第一輪。2018年4月,“迅隆7”獲得深圳海事局簽發的第一份通過全網上電子申報審批完成的自貿區國際船舶國籍證書,實現辦理自貿區國際船舶登記“最多跑一次”。但客觀上看,“中國前海”船籍港發展較為緩慢,交通運輸部批復的政策紅利未能有效釋放。
為進一步促進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高端航運服務業加快發展,推動高端航運要素快速集聚,推進世界服務貿易重要基地和國際性樞紐港建設,根據《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發展高端航運服務業的指導意見》(深自貿〔2018〕7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高端航運服務業專項扶持資金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出臺《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高端航運服務業專項扶持資金實施細則》的意義?
(一)貫徹落實加快發展高端航運服務業的指導意見。2018年1月31日,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正式出臺《指導意見》,在推進航運要素快速集聚、強化航運服務體系建設、積極發展航運金融業、推動航運科技創新、推動綠色安全航運發展,以及改善航運業營商環境等六大方面提出24項改革措施。《實施細則》通過具體的配套政策措施,為《指導意見》中推進航運要素集聚、發展航運金融和改善航運營商環境等相關改革措施提供資金支持,促進高端航運要素在前海集聚,推進航運業轉型升級和健康發展。
(二)積極支持高端航運服務業發展,服務香港航運業升級需求。高端航運服務業的發展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國際航運中心的全球競爭力,香港憑借良好的區位和“自由港”政策優勢,成為亞太地區航運中心和全球海運服務業交易的“銜接點”。前海作為香港服務業發展的重要載體,通過在航運等領域加強深港合作,在傳統散雜貨、集裝箱港口用地資源受限的條件下,進一步支持發展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船舶融資、船舶經紀、海事保險和仲裁、海員培訓和外派等業務,有助于為香港高端航運服務業擴展空間,是香港提升航運中心競爭力的有效途徑。
(三)積極支持海員發展,推進戰略型、儲備型航運人才隊伍建設。第一,海員作為航運業的直接從業者,一直是航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是建設交通強國、海洋強國戰略和“海上絲綢之路”偉大構想的實施者。同時,海員是國家龐大外貿的依托,也是一種重要的國際戰略資源,在戰時還是可作為海軍的預備役發揮重要作用。第二,海員是一個非常特殊的職業,具有封閉性、全球性、風險性、艱苦性和流動性等特征,海員在船期間無法享受社會公共福利,對航運人才給予扶持,可以提高海員從業的積極性。進一步鼓勵海員發展,擴大高級海員規模,建設航運人才隊伍,對我國建設海洋強國具有重大意義。
三、《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高端航運服務業專項扶持資金實施細則》的起草思路?
在《實施細則》制定中突出了以下特點:一是推進“中國前海”船籍港發展,用好自貿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優勢,吸引中資方便旗船回歸;二是推進高端航運服務要素快速集聚,鼓勵開展國際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航運金融、海事法律、海員培訓及外派等業務,降低企業辦公成本,加快形成集聚效應;三是強化航運人才培養和集聚,鼓勵海員通過培訓考取證書,建設航運人才隊伍,推進建設深港國際海員中心;四是推進綠色航運發展,鼓勵使用清潔能源,推進港口和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深化綠色港口建設。
四、《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高端航運服務業專項扶持資金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適用范圍
《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適用范圍,即適用于注冊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內的航運服務企業和機構,第八條規定的國際船舶登記扶持和第十五條規定的綠色航運補貼除外。(第二條、第六條)
(二)關于扶持對象
《實施細則》的扶持對象為符合條件的開展船舶檢驗、船舶交易、國際船舶管理、船舶融資租賃、客貨船經營、租船運輸、運費期貨交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航運保險、海事法律、海員培訓和外派等相關業務的航運(服務)企業和機構,以及符合條件的個人。(第五條、第六條)
(三)關于扶持項目
《實施細則》在推進“中國前海”船籍港發展、推進高端航運要素集聚、強化航運人才培養和集聚、推動綠色航運發展四大方面提出9項扶持措施,推進前海高端航運服務業形成高端航運要素集聚、產業持續發展的良好態勢。
一是關于落戶扶持。對在前海合作區注冊成立、開展業務一年以上,且符合條件的航運服務企業給予扶持。落戶扶持所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幾乎涵蓋船舶檢驗、登記、管理、交易等船舶營運階段和金融保險、法律仲裁、教育培訓等相關配套服務所有產業,有助于高端航運服務要素快速集聚。企業須承諾自獲得扶持后5年內工商注冊地和稅務征管關系不得遷離前海。(第七條)
二是關于國際船舶登記扶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5號)第八章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船舶登記的特別規定,對登記為“中國前海”、“中國深圳”的國際船舶,以及進行抵押權登記的給予扶持,企業須承諾自獲得扶持后5年內不得變更船籍港。(第八條)
三是關于國際船舶管理扶持。對管理的國際船舶給予扶持,一方面鼓勵和支持內地航運企業大力發展國際船舶管理業務,在前海建立代管船區域總部;另一方面鼓勵香港船公司到前海成立船舶管理公司,為香港船舶提供服務,為香港航運服務業發展拓展空間。(第九條)
四是關于船舶交易扶持。船舶交易市場的發展,可以帶動船舶技術勘驗、價值評估、船舶拍賣、船用技術咨詢等領域快速聚集和發展,充分發揮交易市場對航運資源的重新配置作用。對前海航運交易平臺進行扶持,鼓勵內河、沿海和國際船舶交易業務發展,可以促進前海船舶交易業務做大做強。(第十條)
五是關于海員培訓扶持。提高海員培訓的數量和質量,是全面提升我國海員綜合素質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手段。鑒于深圳市海員培訓產業發展較為滯后,尤其是可以開展適任培訓的機構不多,支持企業鼓勵海員參加適任培訓、專業培訓,以及知識更新培訓,以需求引導供給,促進深圳市海員培訓機構發展壯大。(第十一條)
六是關于海員外派扶持。根據香港海事處數據,遠洋船舶香港籍海員較少,航海業面臨青黃不接的問題。深圳與香港一衣帶水,前海積極發展海員外派業務,為香港籍船舶提供配員,有利于促進香港航運業發展,鞏固香港世界航運中心地位。(第十二條)
七是關于航運人才扶持。一是積極鼓勵區內航運企業工作人員考取無限航區一等船長、輪機長和A類注冊驗船師等含金量較高的證書,為航運業發展添磚加瓦;二是對海員和航運企業管理人員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人才發展引導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相關規定,對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經濟貢獻3萬元以上的按檔次給予20%-40%的人才發展引導資金支持。(第十三條)
八是關于辦公補貼。對符合條件的航運服務企業,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企業回歸辦公用房租金補貼辦法》相關規定給予辦公用房補貼,可以有效降低入駐企業的經營成本,助力航運服務企業初期發展,在前海生根發芽。(第十四條)
九是關于綠色航運補貼。岸電使用指船舶靠泊期間關閉船載發電機及鍋爐轉而使用岸電設施供電的行為。鼓勵船舶在靠泊期間積極使用岸電等清潔能源,推進港口和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推進前海城市新中心建設,打造宜居宜業的高品質環境。(第十五條)
(四)關于有效期
本《實施細則》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此后根據實施情況,再行調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