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政策】深圳前海支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2019)
2020-10-13 17:35:14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金融業集聚創新發展,根據《深圳市扶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府規〔2018〕26號)、《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前海〔2015〕43號)等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以下在前海注冊以及新遷入前海的金融及其他相關企業,包括:
(一)金融企業總部: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經營性金融企業;商業銀行子公司及專營機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其它經市政府批準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金融及金融服務機構。
(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的深圳市級(含)以上分支機構。
(三)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機構:上述金融企業總部設立的專業子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銷售公司(含網絡銷售、電話銷售);支付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征信機構等。
(四)地方監管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股權投資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
(五)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務機構:金融控股集團、造幣及金融押運企業、金融行業協會,以及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金融科技機構、金融基礎設施機構和其他創新型金融機構。
(六)符合本細則明確規定的其他相關機構。
第三條 同時符合本細則及前海其他同類扶持政策規定的,采取“擇優不重復”的原則,不得重復申請與享受。
第二章 獎勵政策
第四條 對金融企業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并已經享受有關政策,除本細則有特殊規定的,按照市獎勵金額的50%給予一次性配套扶持,最高給予2500萬元的落戶獎及500萬元的增資獎勵。
金融總部企業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部企業認定及產業扶持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申請有關扶持。
第五條 鼓勵商業銀行的資產管理、金融資產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和專營機構等在前海集聚發展:
(一)對商業銀行資產管理、金融資產投資、理財等專業子公司,實繳注冊資本10億元以下,獎勵100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達到10億元的,獎勵2000萬元;對實繳注冊資本10億元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億元獎勵100萬元,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二)對商業銀行專營機構,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落戶獎勵,并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其他相關扶持。
第六條 金融機構人才可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人才發展引導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享受人才獎勵。
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金融企業總部、其他持牌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管理團隊,分別按100萬元、50萬元和30萬元給予管理團隊一次性安家補貼。
第七條 鼓勵前海跨境金融業務發展:
(一)鼓勵前海企業開展跨境股權投資。對新獲批外商投資股權投資試點(QFLP)和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QDIE)的基金管理企業,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并在前海設立基金的,按其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的0.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鼓勵前海企業跨境發債。
1.對前海企業在香港及境外市場成功發行債券的,給予融資規模0.5%、最高100萬元的發行費用支持。
2.對前海港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成功在境內發行債券且發債資金用于前海港資企業的,給予融資規模0.5%、最高100萬元的發行費用支持。
上述跨境發債為綠色債券的,按照上述標準的2倍給予發行費用支持。
(三)鼓勵跨國企業集團開展本外幣資金池業務。對跨國公司以前海成員企業作為主辦企業,并在前海銀行開設主辦賬戶,開展本外幣跨境資金池業務的,按其上年度實際展業規模的0.1%給予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四)鼓勵開展跨境金融資產交易。對前海區內交易場所成功開展跨境金融資產轉讓的,給予交易資產規模的0.1%、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單家機構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在前海區內注冊且成功開展跨境金融資產轉讓的金融機構,給予交易資產規模的0.01%的獎勵。單個金融機構單筆獎勵不超過10萬元、每年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 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在前海集聚發展,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申請前海產業投資引導基金:
(一)對前海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深圳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被投資企業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對該創業投資企業給予投資金額的5%,單筆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對單家企業獲得多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被投資企業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對多家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比例給予合計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二)對前海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深圳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被投資企業被認定為深圳高新技術企業的,對該創業投資企業給予投資金額的2.5%,單筆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對單家企業獲得多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被投資企業被認定為深圳高新技術企業對多家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比例給予合計不超過50萬元獎勵。
對于申請前款獎勵的創業投資企業委托專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進行投資的,只對創業投資管理企業進行獎勵。
本條第一款所稱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
(二)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三)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四)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本條第一款所稱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二)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三)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第九條 對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且受托管理私募證券基金規模2億元以上的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按照實際管理資金規模的0.05%,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
第十條 鼓勵金融科技企業在前海創新發展:
(一)對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總部,發起設立的運用互聯網、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先進科技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實繳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并實際開展經營業務的,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獎勵。
(二)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運用互聯網、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先進科技為持牌金融機構開展科技服務(不含技術外包人員服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且實繳注冊資本2000萬元(含)以上,且上年度在前海經濟貢獻5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鼓勵前海注冊的企業采用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和著作權(版權)等知識產權質押方式融資。對企業以知識產權質押方式獲得貸款,并按期全額還本付息的,給予應付貸款利息50%,且不超過貸款金額3%、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貼息補貼。
第十二條 鼓勵前海區內企業上市(掛牌)融資。對前海合作區成立以后設立或遷入的企業給予以下獎勵:
(一)對完成上市輔導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
(二)對獲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或香港、紐約、倫敦、東京、新加坡、納斯達克等境外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不含小額資本市場和柜臺交易)的企業,給予募集資金凈額0.5%、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
(三)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創新層成功掛牌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基礎層成功掛牌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支持前海中小微企業依托深圳區域性股權市場發展。對前海轄區企業在深圳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發行各類創新型融資工具的,按照融資規模的1%,給予單個企業單個項目最高25萬元的發行費用支持。
第十四條 鼓勵在前海蛇口自貿片區舉辦各類國際性、全國性金融會議。對國家金融主管部門、廣東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批準或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主辦的有利于提升前海影響力的國際性、全國性金融會議,給予舉辦費用的50%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扶持。
對金融行業協會,及國際知名金融機構、高端智庫、中介服務機構,在前海蛇口舉辦冠名前海的國際性、全國性金融會議或活動,向前海管理局申報并獲得批準的,給予舉辦費用的50%最高50萬元的扶持,每年不超過2例。
第十五條 支持金融行業組織在前海發展。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全國性行業組織,登記住所地為前海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對經駐深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成立,或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及前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作為主管部門的金融行業組織,登記住所地為前海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鼓勵區內金融機構開展金融創新。每年開展前海金融創新案例征集評選活動,對優秀金融創新案例按等級分別給予5萬元-30萬元資助,多家申報單位申報同一案例的,平均分配扶持資金。
第三章 申請與核準
第十七條 申請扶持的企業及個人所在的企業,應同時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注冊登記、稅務關系在前海。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健全的財務制度、獨立核算。
(三)申報及審核時未被列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經營異常名錄。
(四)申報及審核前五年無刑事犯罪記錄(設立未滿五年的,自設立后無上述情況);申報及審核前三年內無未決及未整改完畢的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設立未滿三年的,自設立后無上述情況)。
上述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是指申請企業存在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而受到稅收、安全生產、環保、勞動等方面的行政處罰、違規申報使用前海產業發展資金、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等情形。
第十八條 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與核準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申報。前海管理局常年動態受理申請,辦理時間以發布公告為準,申請人可在辦理期間提交有關申報材料。
(二)申報材料核查。前海管理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核查。
(三)復核并公示。前海管理局對核查結果進行復核,通過復核的予以公示。
(四)簽訂扶持合同。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前海管理局與企業簽訂扶持合同。
(五)撥付經費。簽訂扶持合同后,企業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相應賬戶信息,前海管理局依規定撥付扶持資金。
第十九條 申請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需提供的資料清單,由申報指南另行規定。
第四章 履約限制
第二十條 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與核準依法實施信息公開和留痕管理,主動向社會公開非涉密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察機關及前海廉政監督管理局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申請企業應書面承諾自享受前海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之日起,十年內工商注冊地和稅收戶管不遷離前海。十年內遷離的,應按扶持協議之規定返還扶持資金及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第二十二條 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責任主體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被相關部門列入違規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不得享受本細則的各項扶持措施。
企業在申報和執行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的、不按規定專款專用的、拒絕配合產業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將由前海管理局視情況取消或收回扶持資金,并將該企業錄入誠信黑名單或納入征信機構記錄,五年內取消其前海產業資金扶持資格,并向市相關部門通報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細則中所稱“以上”、“不超過”均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
本細則所稱“經濟貢獻”是指申報企業在前海繳納的稅款所屬期內,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納稅總計(不含關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及因在前海購買土地、房產因此而產生的相關稅費)。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前海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9年8月20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