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開曼公司的好處(為什么要注冊開曼公司)
2023-05-27 11:32:06
注冊開曼公司的好處
一家于開曼群島根據開曼公司條例(“公司條例”2002修訂版,)注冊成立的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是一家只可以于開曼群島境外開展業務的公司,也就是說,該等公司只可以在開曼群島境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營業。開曼群島的法律賦予豁免公司 (相對非居民公司而言)的好處/利益包括:
1、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可以獲得保證豁免于注冊成立后二十年不必繳納任何稅項 (雖然現在開曼群島沒有任何稅項)。
2、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股東資料不必提交予開曼群島的公司注冊處,而且,豁免公司只需要最少一個股東。
3、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年度申報要求很低。基本上,年度申報只包含提交一份經由公司秘書或董事簽署,說明公司的該豁免公司的業務只發生于開曼群島境外,而且公司已經完全遵從公司條例的第193和194節。
4、開曼群島的公司條例允許豁免公司發行不記名股票(BEARER SHARES)。此等不記名股票可以交換記名股票(記名股票只可以通過公司的股東名冊轉讓)。反之,記名股票也可以轉換成不記名股票。但是,法律也規定如 果一家豁免公司如發行或有權發行不記名股票,則不可以的持有位于開曼群島境內的土地。
因此,如果客戶希望其豁免公司在開曼群島持有土地,那么該公司必須修改公司章程細則,然后向開曼群島財政司(FINANCIAL SECRETARY)申請批核。同樣地,在開曼群島操作的許多銀行要求豁免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阻止公司發行不記名股票,方會接受該等公司的開戶申請。
5、法律規定豁免公司不可發行“沒有面值股票”
6、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公司名稱可以使用任何語言,并且不需要含“LIMITED(有限公司)”或其縮寫 "LTD "。
7、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不必于開曼群島舉行周年股東大會,但是仍然必須遵從公司條例第194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