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通告香港注冊公司商業登記
2020-11-10 17:51:19
稅務局通告香港注冊公司商業登記
請注意以下有關《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的事項
香港注冊公司新商業登記
除獲豁免外,所有香港注冊公司(在香港經營獨資或合伙業務)的人士,不論業務是以何種形式運作,均須在開始經營業務起計一個月內辦理商業登記。若透過互聯網經營的業務是在香港進行,經營該業務的人須根據《商業登記條例》辦理商業登記。另一方面,稅務局不會接納任何不存在或尚未開始經營的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申請人士可親臨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提交商業登記申請,也可經郵遞或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請。如申請人士親身提交申請,商業登記署一般會在收到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后的30分鐘內發出商業登記證。如申請人士經郵遞或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請,商業登記署一般會在收到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后的 2個工作日內發出商業登記證。
任何人士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成立為本地有限公司或註冊非香港公司的申請,即被視作已同時提出商業登記申請。申請人須向公司註冊處遞交該類公司的商業登記申請。當申請獲批準后,註冊處會向申請人同步發出公司註冊證書及商業登記證。有關詳情,請瀏覽公司註冊處網頁。本地有限公司須在實際開業后的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商業登記署其業務名稱、業務描述及業務性質、業務地址和開業日期。公司可來信或填妥表格IRBR200作通知。
換領商業登記證
商業登記署會在現有商業登記證屆滿前的一個月向已登記的業務發出續領商業登記證及繳費通知書。如收不到該繳款通知書,經營業務人士必須在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后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稅務局可向逾期未繳交的繳費通知書徵收罰款。經付款后,該繳款通知書便會成為有效的商業登記證。
訂明的商業登記費或訂明的分行登記費和徵費
就每張登記證須繳付的金額,請按連結:http://www.ird.gov.hk/chi/pdf/brfee_table.pdf瀏覽稅務局網頁及參閱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收費表。 展示商業登記證 經營業務人士必須將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展示于其營業處當眼的地方,以便稅務督察隨時查閱。
香港注冊公司商業登記以外的應注意事項
商業登記并非營業執照。除辦理商業登記外,經營某些行業或尚須申請其他種類的牌照或具有認可專業資格。就任何業務發出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并不表示該等業務已符合其他有關法例的規定。
香港注冊公司更改商業登記資料
經營業務人士必須在業務資料有所變更后或結束業務后的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
有關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根據《公司條例》辦理更改公司或法團名稱,公司註冊處會在“公司更改名稱證書”發出后通知商業登記署有關變更。就業務名稱變更,公司必須另行通知商業登記署。
公司註冊處「註冊易」網站提供一項選擇性的一站式電子服務。這項服務可讓公司以電子表格NR1更改其註冊辦事處地址時,要求公司註冊處代通知商業登記署,公司按《商業登記條例》登記的業務地址已在電子表格NR1所述的生效日期起,變更為該表格上的新註冊辦事處地址。倘若公司不使用該電子服務,除了須通知公司註冊處其新註冊辦事處地址外,還必須另行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其新業務地址。
豁免繳交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除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成立或註冊的公司外,所有經營人士可申請豁免繳交商業登記費及徵費,如﹕
(一) 該業務的利潤主要得自提供服務及其每月平均銷售/收入總額不超過$10,000;或
(二) 其他業務,其每月平均銷售總額不超過$30,000。
同時經營兩個或以上業務之人士,所有業務均不獲豁免。申請人須以訂明的表格「表格3」在下列時間向商業登記署提出申請:
新開業務
不遲于申請商業登記后的一個月
現有業務
不遲于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
重要提示
法例規定任何人士倘未有依照《商業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可被罰款最高$5,000及入獄一年。
欲進一步查詢有關商業登記的資料,請于本局網頁下載 “商業登記簡介”或致電187 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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