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可以適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
2021-05-26 17: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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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2個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8號)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第(一)項修訂為: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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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煉的說,就是——正式將僅享受“減低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不適用核定征收所得稅方式的“特定納稅人”序列中剔除,其可以適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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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剛剛出臺的該項規定,是以修改原已發布文件的條款(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第一條第一項)的形式出現,而該原已發布的文件又是對更早發布的文件中某項條款(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的相關概念(特定納稅人)的明確,在加上,本次修改又是對原文件條款正列舉事項中除外情形的補充(不包括……小型微利企業),真是宛如山路十八彎哦。因此,瞬間在網上就出現了“小型微利企業不適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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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不費點時間來看看相關文件條款的前世今生,還真難以理解本次88號公告的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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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文件條款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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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相關文件條款,是規定“特定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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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的相關文件條款是對“特定納稅人”的列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的第一條,對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的六種企業類型作出了列舉,其第(一)項即為“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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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款包含了兩層意思,享受規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屬于不適用于采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特定納稅人”;但是,僅享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在“特定納稅人”之列,也就是該類企業可以適用核定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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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定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實際已享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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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是企業所得稅的兩種征收方式。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自然也不能享受減半征稅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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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2014年,隨著扶持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力度的加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將享受“減低稅率、減半征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擴大至核定征收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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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前述(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第一條第一項原規定)原因,對于享受此項優惠的納稅人適用核定征收方式卻仍然存在政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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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發布的88號公告,對以前發布的與此相關的文件條款即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第一條第(一)項,進行了修訂,實際上就是明確了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減半征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也可以適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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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既進一步完善了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減半征收”稅收優惠政策的系列規定,又徹底消弭了與執行此項稅收優惠政策相關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