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入股可遞延納稅!
2021-05-26 17:14:27
如今,越來越多的企業和個人開始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進一步加大稅收優惠,降低企業和相關獲激勵者的稅負。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關稅收優惠,本文對技術入股的稅收優惠進行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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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免征優惠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質是轉讓技術成果和投資同時發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相關規定,轉讓技術成果是銷售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
提醒: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申請免征增值稅時,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書面合同須經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并出具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個人所得稅:可選擇遞延納稅優惠
如果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方是個人,則涉及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6〕101號文,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可選擇遞延納稅,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提醒:
1、被投資方必須是境內居民企業。
2、技術成果包括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3、取得技術成果的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如果一部分為股票(權),另一部分為貨幣,則不能遞延納稅。
4、取得技術成果的被投資企業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遞延納稅期間,應在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遞延納稅有關情況。
技術入股的個人也可以選擇當期納稅或5年分期納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個人于技術成果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轉讓收入,減除原值(即技術成果研發費用)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個人所得稅,于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若一次性繳稅有困難,可5年內分期繳納。
——若5年分期繳納,個人須自行制定繳稅計劃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納稅人身份證明、投資協議、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格證明材料、能夠證明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的相關資料。
——取得技術成果的被投資企業應將技術入股個人取得股權和分期繳稅期間股權變動情況,分別于相關事項發生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協助稅務機關執行公務。
企業所得稅:可選擇遞延納稅優惠
如果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方是企業,則涉及企業所得稅。
企業同樣可根據財稅〔2016〕101號文規定,選擇遞延納稅優惠——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提醒事項與上文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大致相同。轉讓技術成果取得股票(權)的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遞延納稅。
技術入股的企業也可以選擇當期納稅或5年分期納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所得,可以5年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技術成果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提醒:
1、若5年分期納稅,技術入股的企業必須是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必須是居民企業。
2、個人所得稅5年分期繳納是分期計算應納稅款,且不必每年均勻繳納。企業所得稅5年分期繳納是分期計算所得,且須均勻計入相應年度。
3、5年內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4、企業應將股權投資合同或協議、對外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明細)公允價值評估確認報告、非貨幣性資產(明細)計稅基礎的情況說明、被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的工商部門證明材料等資料留存備查,并單獨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