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13件李小龍商標有版權和專利照樣被其女兒無效宣告
2020-09-02 16:52:42
李小龍,即使您還沒有看過他的影視作品,也應該很熟悉。盡管當今有許多武術明星,但不可否認的是,李小龍是功夫電影的創始人,也是中國功夫的第一位全球推廣者。
1973年7月20日,李小龍在香港去世,享年33歲。盡管李小龍的生命短暫,但他給我們留下了許多經典而珍貴的影視作品。李小龍死后甚至很多年,它從未被遺忘。
據了解,目前李小龍相關商標注冊已失去控制一發不可收拾地步了。其中,由李小龍的女兒李香凝經營管理的李小龍有限責任公司,僅申請了與李小龍相關的59個商標。
最近,在北京法院發布的最新判決文件中,小編發現,跟李小龍相關的一批商標已在上海被一家旅游產品公司申請并成功注冊,有了新的消息。
迄今為止,該公司已申請了16個商標,其中13個與李小龍或具有相同發音的“lixiaolong”相關,或以李小龍的經典形象呈現的圖形商標。
面對上述系列商標的成功注冊,李小龍有限公司要求將若干商標無效,例如第12712911號“lixiaolong”商標和第12743284號圖形商標。但是,旅游產品公司對原商評委作出的無效宣告裁定和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的行政判決表示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我們以旅游產品公司于2013年6月5日申請的商標“ lixiaolong”第12712911號為例,該商標經獨家批準可用于35類,代理藝人經紀等服務。專用權期限制直到2025年3月27日。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其中,“欺騙性”是指商標做出的超出其固有程度或與指定商品或服務或原產地的質量和其他特征有關的事實不一致的表述,這很容易使公眾擁有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和其他特征或原產地和服務來源有錯誤的理解。
在這種情況下,訴訟商標由字母“ lixiaolong”組成。根據中國公眾的閱讀習慣,通常將其標識為“李小龍”的拼音,并且兩者相互關聯。李小龍是一代武術宗師,是中國功夫的第一位全球推廣者,也是好萊塢第一位中國主角。他被稱為“功夫之王”。在申請商標注冊之前,李小龍已經成為家喻戶曉的名字,并享有很高的聲譽和廣泛的影響力。 “表演藝術家代理”服務中商標的使用與李小龍的電影演員的身份密切相關,這很可能導致中國公眾對服務來源的誤解。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7條第1款第1款的規定。法院認為,原始判決和上訴判決是正確的。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屬于絕對禁用條款,凡違反該條規定的商標,均應當被禁止使用。故旅游公司對訴爭商標的使用不具有合法性,即使訴爭商標經過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也不能成為維持注冊的依據。
綜上所述,法院作出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對于本案中違反此條規定的旅游用品公司來講,即使其提供了這些年對商標的使用證據,企業所獲得的榮譽及新聞報道情況,甚至還有其擁有的商標圖案版權證書、Lixiaolong與商標品牌產品設計專利證書等,也不能避免商標被無效宣告的結果。
企業的最終目標是獲取利潤,但這絕不能基于商標非法注冊和使用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