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申請裁定、異議裁定的審查與訴訟
2022-06-23 16:32:43
[法律]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
第三十二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注冊商標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對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摘錄(1989年4月4日)
第二十七條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司法解釋及相關文件]
& gt摘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3月10日)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幾個利害關系人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未提起訴訟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提起上訴。
& gt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1991年6月11日)
1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和非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是被告,非行政機關不是被告。但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需要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非行政機關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0.人民法院傳喚當事人出庭,應當全部使用傳票。
21.《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中“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是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法定權利義務。
22.行政機關對兩個以上共同違法的人就同一違法事實進行處罰,其中部分人對處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發現未提起訴訟的其他被處罰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3.第三人有權提起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如果你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你有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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