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注冊和中國申請人在國外申請商標注冊
2022-06-23 16:31:19
[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
第十二條商標的國際注冊,按照中國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2003年4月17日)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聯合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的商標國際注冊。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以中國為起源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領土延伸申請以及其他相關申請。
通過非馬德里體系注冊的外國商標不在本辦法調整范圍之內。申請人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外國代表人或者律師事務所及其在國外的分支機構辦理。
第三條以中國為來源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在中國有真實有效的營業場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具有中國國籍。
第四條具備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資格,并且其商標已經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注冊的,可以根據馬德里協定申請商標國際注冊。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條件,其商標已經在商標局注冊,或者已經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可以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請商標國際注冊。
第五條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應當通過商標局辦理。
申請人或者申請人委托的商標代理機構可以直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也可以送交商標局。
第六條申請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逾期指定、放棄或者撤銷,應當通過商標局辦理。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轉讓、刪除、變更注冊人姓名或者地址、變更代理人姓名或者地址、續展申請等事宜,可以通過商標局辦理,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辦理。
與《馬德里議定書》有關的商標的逾期指定、轉讓、刪除、放棄、注銷、變更注冊人的名稱或地址、變更代理人的名稱或地址、國際注冊續展等事項,可以通過商標局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辦理。
由商標局辦理的,申請人或者申請人委托的商標代理機構可以直接向商標局提交申請,也可以將申請送交商標局。
直接向國際局辦理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標代理機構可以向國際局提出申請或者送交國際局。
第七條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和通過商標局辦理其他有關事宜的,可以用國際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填寫,也可以用商標局編制的中文填寫,但應當向商標局繳納翻譯費。
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和辦理其他有關事宜時,除按聯合實施細則繳納規定的費用外,還應向商標局繳納手續費。
第八條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其中文名稱。如果申請人是
第十一條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附件:
(1)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商標局出具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1份;
(2)如果要求優先權,優先權證書的一份副本;
(3)申請人資格證明1份,如營業執照復印件、住所證明、身份證明等;
(4)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1份;
(5)商標圖樣兩份,尺寸不大于80mm,意為80mm且不小于20mmx20mm。
第十二條商標局收到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
未按規定填寫國際商標注冊申請書的,商標局退回該申請書,申請日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完備,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應當通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補正。商標局郵寄送達當事人補正通知的日期,以當事人收到補正通知的郵戳日期為準。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或者未被郵局退回的,自通知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或者商標局辦理的其他申請,按照規定需要繳納費用的,應當自收到商標局交送的繳費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局繳納相關費用。商標局郵寄繳費通知書給當事人的日期,以當事人收到繳費通知書的郵戳日期為準。
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自繳費通知單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的,該申請視為放棄,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三條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商標局通知國際局依職權駁回的,不再向國際局確認該駁回。
第十四條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個月內,任何人可以對該公告刊登的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一件異議申請可以涉及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類別的商品或服務。
異議人撤回異議申請的,商標局終止異議程序,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指定中國的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領土延伸申請人,自該商標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的3個月內,應當通過商標代理組織,依照有關規定,向商標局送交主體資格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未在上述3個月內送交主體資格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以及其他證明文件的,商標局駁回該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領土延伸申請。
第十六條轉讓人未依法申請一并轉讓的,商標局通知國際商標注冊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改正;期滿未改正的,商標局決定該轉讓在中國沒有效力,并向國際局做出聲明。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聲明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商標局聲明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商標局決定生效。生效日為商標局做出決定之日。
刪減內容不符合我國商品或服務分類要求的,商標局決定該刪減在中國沒有效力,并向國際局做出聲明。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聲明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商標局聲明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商標局決定生效。生效日為商標局做出決定之日。
第十七條許可他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其國際注冊商標的,應當按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十八條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人以其商標的國際注冊代替已經在我國獲得的商標注冊的,該國際注冊不影響該已經在我國獲得的商標注冊的權利。
要求在商標局商標注冊簿登記國際注冊代替在先國家注冊的,應當通過商標代理組織辦理,并按規定繳納費用。
第十九條已經在中國得到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有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人可以依不同情況,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爭議裁定或者申請裁定撤銷在中國得到保護的該商標。裁定申請應當自該商標在中國的駁回期限屆滿后提出。
第二十條指定中國保護國際注冊商標的,自其商標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可以委托商標代理組織向商標局申請出具其商標在中國得到保護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的通知》(1996年5月2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國已于1989年10月4日成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成員國,1995年12月1日成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成員國。由于《議定書》與《協定》共存,今年1月18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召開了第二十七次馬德里聯盟大會,通過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并定于4月1日開始實施。
該《細則》既適用于《協定》成員國,又適用于《議定書》締約方,也適用于同屬《協定》和《議定書》的締約方,它在申請條件、審查周期、工作語言、申請方式以及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等方面,對原《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實施細則》都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因此,我們針對這些新內容,制定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簿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至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貿單位及大中型企業,并做好宣傳工作。
附件:《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1996年5月24日)(詳細內容略。——編者注)
一、《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成員國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成員國
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書
三、商標國地注冊后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注銷、注冊人名稱或地址變更、代理人名稱或地址變更、續展、指定代理人申請書四、商標國際注冊收費標準
英國、丹麥、挪威、芬蘭、瑞典單獨收費標準
向國際局的付款方式
五、國內收取手續費標準
向商標局的付款方式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國際注冊若干問題的復函》(1990年7月18日)文彬國際商標專利事務所:
貴所6月26日來函收悉。關于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問題,我局答復如下:
一、申請人資格:
臺商申請商標國際注冊,應符合《馬德里協定》的有關規定,按申請者原屬國一欄中三項條件選擇填寫即可,無需出具國籍證明。
二、申請步驟:
臺商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可來函或直接來我局辦理申請事宜,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如果通過代理人(組織),應附代理委托書,此項參照臺商在大陸申請商標的辦法辦理。
申請人應填寫一份中文申請書并簽字或蓋章,由我局代為譯填法文申請書。每一件申請收翻譯費人民幣30元(或相等于這一數額的外幣)。
三、費用:
1.申請商標國際注冊所收費用為我局代國際局所收的基本注冊費、附加注冊費、補充注冊費及其他規費。我局不收代理費。代理費由申請人委托的代理人(組織)自行規定。
2.申請商標國際注冊,我局只收手續費人民幣280元(或相等于這一數額的外幣)。
四、申請注冊所需時間:
1.我局收到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以及國際局收到我局轉出的申請,均不出接受申請收據。
2.如果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手續完備,大約需3至4個月的時間,國際局可發商標注冊證。
五、申請手續:
1.此問題已在第二問題中做了解答。
2.應交納的注冊費(包括基本注冊費、附加注冊費、補充注冊費及其他費用)及手續費請按下列賬號寄我局:
商標局外匯賬號:
開戶行: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
戶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賬號:美元:71410840
瑞士法郎:71500078
港幣:71300352
人民幣賬號: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分行南禮士路分理處
戶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賬號:890110—37
隨函寄去《如何進行(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中、法文申請書各1份,以供參考。
附件:
1.中文國際注冊申請書1份(略——編者注)
2.法文國際注冊申請書1份(略——編者注)
3.如何辦理國際注冊1份(略——編者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我國企業在國外注冊商標進行登記管理的通知》(1990年5月18日)
一、到國外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先到所在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到國外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須是申請人自己的商標。
二、到國外申請注冊的商標獲準注冊或被駁回,或已注冊商標發生下列變化的,企業也應到所在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商標注冊人名義或地址變更的,應登記變更前后的注冊人名義、地址、變更日期;
1.1標轉讓的,應登記轉讓人名義和地址、受讓人名義和地址、轉讓的商品以及轉讓日期。
1.2商標專用權失效的,應登記失效商標所有人名義和地址,失效原因、商品以及失效日期。
三、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本年度辦理商標登記的情況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匯總后于次年一月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四、在國外注冊的商標在注冊國被他人侵權假冒的,注冊人應及時將侵權假冒的情況,通過當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五、各企業在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后,即可自行通過代理人或其他方式到國外辦理商標注冊申請。
六、通過馬德里協定進行商標國際注冊的,按馬德里協定辦法進行,不適用本通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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