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的特殊申請程序
2022-06-23 16:29:24
一、單獨申請。
[法律]
& gt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
第二十一條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重新申請
[法律]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摘錄(2001年10月27日)
第二十二條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標識的,應當重新申請注冊。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 gt《煙草行業名優卷煙評定及管理辦法(試行)》摘錄(1994年11月10日)
第十條國家名優卷煙品牌,國家局(總公司)實行以下管理制度:
5.全國名優卷煙品牌商標圖案變更或配方變更超過25%時,需報國家局生產調度司審批。
& gt《中國煙草總公司關于卷煙、雪茄煙商標管理的若干規定》摘錄(1988年4月8日)
第九條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一經注冊,其商標圖案的顏色不得隨意改變,同時不得隨意添加任何紀念、旅游的文字或者圖案。商標的設計和顏色的改變必須重新注冊。
& gt摘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對酒類、卷煙等商品使用商標問題的復函》(1987年5月14日)
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們已經收到你4月2日的來信。對你信中提出的問題,現答復如下:
3.卷煙商標中添加“卷煙類型”、“焦油”含量等字樣,不按自行變更的商標圖案處理。
& gt摘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就注冊商標的文字改變字形問題的復函》(1986年1月15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同志于1月7日來函,詢問變更使用中的注冊商標字體問題。請回復并告訴他: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為限。”因此,文字注冊為商標后,如果注冊的簡化字實際使用的是繁體字;或者已經注冊的繁體字,但實際使用簡化字的,應當視為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可以按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三。變更申請
[法律]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
第二十三條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I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
第十七條申請人變更名稱、地址、代理人或者刪除指定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四條變更商標注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的證書,并予以公告;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商標注冊人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注冊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未提交變更證明的,可以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商標注冊人的名稱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所有的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因轉讓以外的原因轉讓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接受轉讓的一方應當持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轉讓手續。
轉讓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將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一并轉讓
1.將《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稱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每份申請書副本《國務院關于辦理商標注冊附送證件問題的批復》和變更證明。經商標局核準后,向注冊人頒發相應的證書,并予以公告。”第二款修改為“3360”。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每份申請書應當以《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申請書》或者《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申請書》向商標局交送有關變更證明復印件。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的證書,并予以公告。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 gt摘自《變更商標其他注冊事項申請書》(1997年10月16日)
1.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辦理注冊商標指定商品的刪減或縮小商品范圍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商標法實施細則》程序向商標局提交《變更商標其他注冊事項》,經核準后,刪除部分已經核準使用的商品。
二、由于代理人在注冊申請中翻譯的商品名稱不夠準確,需要
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稱進行修正的,只要這種修正不擴大原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可以通過《變更商標其他注冊事項》辦理。三、因注冊商標變更程序與注銷、撤銷程序不同,因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在被刪減商品上提出的注冊申請,不受《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一年期限的限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撤回商標變更/續展/轉讓/注銷申請書》填寫事宜的通知》(1997年10月22日)
各商標代理組織:
10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發了《關于增設商標申請書式的通知》[工商標字(1997)第247號]。為使各商標代理組織、商標注冊申請人準確使用該書式,現就該書式的填寫事宜通知如下:
一、日期、編號由商標局編定。
二、撤回商標申請有關事宜,在“口"處劃原申請日期、原申請編號指代理人或申請人辦理商標變更、續展、轉讓或注銷申請時由商標局編定的申請日期、申請編號。注冊號指該商標注冊證上的編號。
三、撤回商標變更、續展或注銷申請的,只填寫“申請人”欄。
四、撤回商標轉讓申請的應同時填寫“受讓人”欄和“轉讓人”欄。
五、一份申請書只能辦理一件撤回申請。辦理撤回申請不再交納費用。
六、委托代理的須填寫“代理人”欄并附《商標代理委托書》。在我局直接辦理的,不需填寫“代理人”欄。
七、此書式適用于代理人或商標注冊人在其申請變更、續展、轉讓或注銷的商標未獲核準之前的撤回申請。我局1997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撤回商標注冊申請書》繼續有效,但只適用于撤回商標注冊申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增設商標申請書式的通知》(1997年10月13日)
各商標代理組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根據商標注冊申請工作的實際需要,決定增設《撤回商標變更/續展率讓/注銷申請書》。現將該書式予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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