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優先權的一般規定和申請程序
2022-06-23 16:28:49
[法律]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摘錄(2001年10月27日)
第二十四條商標注冊申請人自第一次在外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同一種商品在中國申請相同商標的,按照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并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逾期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摘錄(2002年8月3日)
第二十條第一款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份商標注冊申請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和申請號。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按時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的通知》
各涉外商標代理組織:
中國作為《巴黎公約》成員國,嚴格履行成員國義務,對所有主張優先權并符合優先權申請條件的外國商標注冊申請,給予優先處理。然而,在商標注冊的實際申請中,有些申請人主張優先權,但往往未能隨商標申請一并提交優先權證明。有的在規定期限內補齊,有的未在規定期限內補齊,給商標注冊的正常進程和優先權證明的獲取和備案造成諸多困難。
為規范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的管理,縮短商標注冊時間,及時審查商標注冊申請證明文件的真實性,我局要求凡向我局提出優先權申請的,必須自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優先權證明文件手續。逾期未提交優先證明文件的,在審查時不予優先處理。
& gt《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商標在國外要求優先權問題的通知》(1985年4月22日)
中國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并根據公約規定承擔國際義務和享有權利。
根據《巴黎公約》第二條,所有成員國都享有商標優先權。優先權指的是,當本公約的一個成員國的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在六個月的時限內時,在向其他成員國申請時,可要求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優先于任何隨后的申請。
以后申請注冊的商標,需要在公約其他成員國申請優先權的,必須向對方提供第一次申請日期的證明。發證手續由我局辦理。
附上3360“提供優先權證明申請書”復印件一份。每件證書費20元,匯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賬號:北京南禮士路分局8901560),注明匯款用途。
& gt《關于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暫行規定》摘錄(1985年3月15日)
1.自1985年3月19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受理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在中國商標注冊申請,要求優先權。
2.《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國民,自1985年3月19日起向《巴黎公約》任一成員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又在中國就同一種商品上的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可以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在第一次申請后的六個月內要求優先權。
3.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時提交書面聲明
主張優先權聲明時,上述復印件及相關證明不齊全的,可以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三個月內提交。逾期未提交書面陳述或者上述副本及相關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四。優先權聲明獲得批準后,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的商標注冊第一次申請的日期視為在中國的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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