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注冊同一商標的歷史遺留問題?
2022-06-21 14:21:24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對外經貿部關于禁止“共用”他人注冊商標的通知》(1992年3月20日)
在原來的外貿管理體制下,外貿部的一些公司曾經組織下屬分公司“共享”某個商標。旨在保護注冊人專用權的《商標法》實施后,外貿公司普遍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特定歷史時期形成的“共用商標”的做法顯然已經過時。因此,自1983年起,我部不再支持這種提取方式。只是要求個別老口岸外貿公司允許新自營的內地外貿公司在一定期限內繼續使用自己的部分注冊商標,必要時作為建立自己商標的過渡。同時強調,當事人雙方必須依法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1989年11月,全國經貿系統出口商標管理會議紀要明確提出,“通用商標”已不適應改革后的外貿管理體制,今后也不再延續這一做法。
然而,一些外貿公司無視商標法,以曾經是老港口的來源地,為商標成為著名品牌做出過貢獻等為由,繼續擅自使用原有的“共享”商標。甚至有的不是原供應商,借機非法使用這些商標。由于使用同一商標的不同企業出口的產品質量、價格、市場得不到有效管理,有的競相降價銷售,給我國出口收益造成重大損失,一些劣質產品充斥市場,嚴重損害了我國商標的聲譽。鉆石、公雞、飛燕、麻雀333、玫瑰、帆船等工具的商標。被嚴重濫用。
為促進對外貿易的順利發展,消除“共用商標”的遺留問題,嚴格執行商標法保護注冊人商標專用權的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是各類外貿、工貿企業不得以過去“共有”或曾經是供應商為由,未經注冊人許可,濫用他人注冊商標。
二、商標注冊人應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自己的商標。如果發現侵權,在取得必要的證據后,可以向工商局、法院申訴或者向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舉報處理。
三是各級經貿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商標法的規定辦事,對被侵權單位的投訴提供必要的支持。對侵權者,無論是否曾經是供應商,都要依法嚴肅處理;對濫用他人商標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企業要進行處罰,對主要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外貿局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采取必要措施,將此文件轉發給各出口企業,請認真貫徹執行。
摘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全國解決兩本賬商標協調會會議紀要》(1991年10月18日)
對工貿企業商品商標內外銷分開注冊的歷史遺留問題(又稱兩本賬),要根據具體情況處理:1966年11月以前注冊的商標,歸先注冊者所有;1966年11月至1979年10月之間注冊的商標歸第一使用人所有;轉讓人和受讓人依法申請轉讓注冊并經核準的注冊商標,歸受讓人所有。未經當時原注冊人同意,單方轉讓商標的,視為無效,商標仍歸原注冊人所有;如果工業和貿易雙方注冊了相同的商標
目前,我國已有近百家工業企業和外貿企業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了同一商標。這種商標俗稱“二本”,是上世紀60年代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標注冊中采取相應措施后,基于我國工業企業沒有出口權,只有外貿企業才有出口權的外貿體制,并考慮到部分國家要求外貿企業先在原產國注冊商標而形成的。即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并在國內外銷售的,可以批準工貿雙方在中國注冊,分別在內銷和出口商品上使用。十年動亂期間,我國商標注冊制度遭到嚴重破壞,出現了許多混淆商標。1979年,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全國混合商標進行了全面清理。但鑒于當時外貿體制的情況,決定暫時保留60年代和70年代工貿雙方注冊的同一商標。
需要指出的是,工貿雙方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同一商標,與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重申工貿雙方注冊同一商標使用原則的通知》規定的注冊商標授權原則相沖突。對于這一歷史遺留問題,應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妥善處理。由于“兩個賬戶”商標的起源和存在是基于工商企業都遵循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國內權和出口權相分離的原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制止工商企業違反上述原則的一切行為。近年來,隨著外貿體制改革的進展,徹底解決“兩本賬”的商標問題已被提上日程。今年6月我局下發了《商標法》(工商〔1990〕165號),做了一些明確的規定。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我國出口貿易的順利進行,現將工貿雙方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原則重申如下:
1.外貿企業享有出口商品商標專用權,只能在安排出口貨源和經銷出口商品時使用,不得用于國內商品的生產和銷售,也不得擅自許可他人在國內商品上使用;企業對國內產品享有商標專用權,未經授權不得用于出口產品。
二、外貿企業需要出口商品轉內銷,或工作
業企業需要將內銷商品轉外銷時,雙方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若一方未經對方許可,超越自己商標專用權范圍使用商標的,屬于侵犯對方商標專用權行為,應比照《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上述原則適用于以前和今后所涉用的有關案件。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本通知轉發至有關的工貿企業,并監督執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工貿雙方注冊同一商標問題的意見》(1990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商標法》實施以前,曾經根據工業企業和外貿經營單位在國內外市場的需要,采取變通辦法,核準工貿雙方分別在內銷和出口的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注冊同一商標,出現了同一注冊商標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情況。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對外貿易的發展,工貿雙方注冊同一商標所產生的矛盾日趨尖銳,由此引起的商標糾紛愈益增多,已經影響到工業生產和外貿出口,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我局經過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本著既兼顧工貿雙方的利益,又維護國家整體利益,具體問題,具體處理,不搞“一刀切”的精神,對工貿雙方注冊同一商標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以前注冊的商標,依據當時的商標法規,誰注冊在先,該商標歸誰所有,注冊在后一方,不再享有商標所有權。
二、在一九六六年十一月至一九七九年十月期間注冊的商標,誰先使用歸誰所有,使用在后的,不再享有該商標所有權。
三、注冊商標曾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依法申請轉讓注冊并經核準的,該商標歸受讓人所有,如當時未經原注冊人同意,只由受讓人或某個組織單方面將該商標辦成轉讓的,均視為無效,商標仍歸原注冊人所有。
四、工貿雙方注冊的同一商標,其中一方多年來確實未使用,或基本不使用,或經營管理不善、經濟效益很差的,應放棄該商標,將商標歸屬于多年來一直使用的或經營管理能力強、經濟效益好的另一方。
五、在確定某一商標歸一方所有后,另一方應將其在國內外注冊的相同商標一并轉讓,不能因國內注冊商標轉讓導致國外注冊商標權的喪失(個別不再用于出口商品的商標除外)。
六、商標歸由一方所有后,應允許另一方繼續使用兩年,作為過渡;也可以由雙方協商共同使用商標的期限,但應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備案。
各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會同當地工貿雙方的主管部門,做好企業的工作,妥善予以解決。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今年年底前,將本地處理情況書面報告我局。
在正式確定商標歸一方所有后,另一方應按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注銷注冊商標的手續口
此文請轉發至有關工貿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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