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國際條約的相關規定
2022-06-21 14:21:09
& gt《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摘錄(1995年1月1日生效)
第二十一條許可和轉讓
成員可以決定商標的許可和轉讓條件;而“確定條件”應理解為不應采用商標強制許可制度。同時,注冊商標所有人有權將其商標連同或不連同該商標所屬的業務一并轉讓。
& gt《發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示范法》摘錄(1966年11月11日)
第二十二條【許可合同】
(1)商標注冊所有人可以通過合同許可他人或者企業在該商標注冊所列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商標。被許可人對商標的使用被視為由商標注冊所有人使用。
(二)許可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并由合同雙方簽字。
(3)許可合同或其適當的摘要應在繳納《細則》的費用后在商標局登記;在注冊之前,許可證對第三方無效。
(4)當證明許可證到期時,應登記所有人或被許可人的請求,應撤銷許可證的登記。
第二十三條【許可合同無效】
(一)希望商標局控制本條適用的國家,可以增加以下第(二)款: (二)對前款未列明關系或者未列明條款的許可合同,商標局不予注冊。
如果沒有解釋商標注冊所有人和被許可使用人之間的關系,或者沒有確保注冊所有人有效控制被許可使用人所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質量的條例,則許可合同無效。
第二十四條【許可合同無效條款】
(1)如果許可合同或這種合同的條款在工業或商業方面對被許可人施加了限制,而這種限制并非來自于商標注冊所賦予的權利,或者不是保護這些權利所必需的,則這些條款無效。
(2)下列項目不被視為構成此類限制:
(一)限制商標使用的范圍、程度、區域和期限,或者限制與商標可能使用有關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數量;
(2)第23條規定的有效控制的必要條件被視為合法限制;
(3)為避免一切可能損害商標注冊有效性的行為而對被許可人施加的義務。
第25條[許可人授予另一許可的權利]
(1)如果許可合同中沒有相反的規定,授予許可并不妨礙許可人向第三方授予另一項許可或自己使用商標。
(2)許可人在授予獨占許可后,不得將該許可單獨給予第三方,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許可人本人也不得使用該商標。
第二十六條【被許可方的權利】
如果許可中沒有相反的規定,被許可方有權在包括續展在內的整個注冊有效期內在全國所有地區的與該商標注冊有關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
第二十七條【許可的不可轉讓性】
(1)如果許可合同中沒有相反的規定,則許可不得轉讓給第三方,被許可人無權授予分許可。
(2)當被許可人有權根據合同轉讓其許可或授予分許可時,應適用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包括對外支付的許可合同】
考慮到國家及其經濟發展的需要,主管部長或其他主管當局可通過命令規定,許可合同或包括向國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某些種類的許可合同以及此類合同的修改或更新必須得到批準,否則合同無效。
第三十八條【被許可方的訴訟】
(1)任何被許可人可以通過掛號信請求商標注冊所有人提起必要的訴訟,以獲得對被許可人所解釋的商標侵權行為的民事制裁或刑事處罰。
(2)如果許可合同中沒有相反的規定,在注冊許可的被許可人提出請求后三個月內,注冊所有人拒絕或者忽略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商標侵權明顯的,被許可人可以從注冊所有人處獲得賠償,或者在通知注冊所有人后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注冊所有人參與訴訟的權利不受影響。因被許可人的損失使注冊所有人遭受損失的,被許可人應當賠償注冊所有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