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冊商標的使用管理
2022-06-20 16:39:15
[法律]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摘錄(2001年10月27日)
第四十八條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一)假冒注冊商標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
(三)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 gt摘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未注冊商標是否可以在廣告中使用問題的答復》(1995年4月20日)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除藥品和人用煙草制品外,其他商品的商標實行自愿注冊原則,即這些商品的商標即使不申請注冊,也可以在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中使用。所以在廣告中,可以出現未注冊商標。
但在宣傳未注冊商標時,應嚴格審查。未注冊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八條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 gt《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濟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部、農牧漁部關于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幾點意見的通知》摘錄(1985年4月29日)
1.除國家明文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藥品和卷煙外,其他商品允許使用未注冊商標。
二、使用未注冊商標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即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和圖形;不得冒充注冊商標,包括未經授權使用注冊商標;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禁止作為商標的文字和圖形;商品不得以次充好或者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處理。
三。依法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允許生產、銷售、出口和參加優質產品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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