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救濟
2022-06-20 16:36:19
1.通過協商解決。
[法律]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摘錄(2001年10月27日)
第五十三條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可以并處罰款。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辦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保護貿易制度
行政調解
[法律]
& gt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
第五十三條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可以并處罰款。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辦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取得的證據或者對涉嫌違法行為的舉報,查處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有證據證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摘錄(1991年6月29日)
第三十六條生產、銷售無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或者有包裝的煙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調查收集證據時,認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當事人;
(二)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責令封存;
(三)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
(4)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賬冊等業務資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第四十三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二)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三)消除現有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扣押直接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等工具;
(5)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或者侵權商標難以與商品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商品。
第五十一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五十二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處以非法經營額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 gt《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
部門關于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商標卷煙活動、堅決制止非法生產卷煙行為意見的通知》(1999年10月11日)近年來,國內煙草市場假冒商標卷煙泛濫,走私煙、非法煙廠生產的卷煙和地方煙廠超產的卷煙擠占市場,嚴重沖擊了國家煙草專賣制度,給國家財政造成巨大損失。為扭轉這種局面,進一步加大打擊制售假冒商標卷煙和非法生產卷煙等違法活動的力度,制止超計劃生產卷煙和瞞報卷煙產量的行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精神,對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卷煙打假活動,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卷煙打假工作,進一步加大卷煙打假力度。各地要盡快完善和落實卷煙打假責任制,切實做到逐級簽訂責任書,層層負責。對于制造假冒商標卷煙嚴重的地區,要由省(區、市)政府主要領導親自負責,組織當地工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和煙草專賣等部門,從1999年10月下旬開始,開展卷煙打假專項斗爭,限期端掉制假窩點。各級公安部門對制假窩點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要依法快偵快力、,及時抓獲歸案。
三、在卷煙打假活動期間,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在制假重點地區的村、鎮,可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和煙草專賣等部門,共同設立臨時檢查站(點),堵截轉移的假煙及制假煙機、原輔材料。打假專項活動結束后,臨時檢查站立即撤銷。
四、煙草行業要加強對煙機設備、煙葉和卷煙輔料等煙草專賣品及煙機零配件生產企業的管理。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直接或間接為制售假冒商標卷煙的窩點、非法煙廠提供煙機和原輔材料的,除沒收其全部貨物和銷售收入外,還要追究企業主要領導人的責任,性質嚴重的要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強卷煙市場的管理,嚴厲打擊銷售假冒商標卷煙、走私煙和非法煙廠卷煙的行為。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果斷措施,取締假冒商標卷煙集散地和銷售場所。凡經營假冒商標卷煙、走私煙和非法煙廠卷煙的企業和個人,除沒收全部非法收入外,工商管理部門要吊銷其營業執照,煙草專賣部門要吊銷其專賣許可證。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運輸煙草制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部門核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公安部門扣壓運輸工具。對走私煙和非法煙廠生產的卷煙,一律予以沒收,不得罰款放行。罰沒的假冒商標卷煙應在各地煙草專賣部門的監督下全部予以銷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節選(1995年7月5日)
第二十四條海關對被沒收的侵權貨物,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侵犯著作權的貨物,予以銷毀;
(二)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貨物,侵權商標無法消除的,予以銷毀;侵權商標能夠消除并可以利用有關貨物的,消除侵權商標,有關貨物只能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者依法拍賣給非侵權人自用;
(三)前二項以外的其他侵權貨物,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草專賣管理的通知》節選(1993年1月30日)
四、切實加強卷煙市場管理。開辦卷煙批發市場,要在國家煙草專賣局統一規劃和部署下,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或省級煙草專賣局審批,其他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無權審批,已經開辦的要進行清理。各級煙草專賣部門要加強對專賣許可證和準運證的檢查和管理,堅決查處無證經營、無證運輸和非法倒賣的違法行為。為打擊卷煙走私和制售假冒商標卷煙的違法活動,海關、邊防、工商等有關部門查獲的走私卷煙應由當地縣以上煙草公司收購或拍賣給當地縣以上煙草公司,其他單位不得自行處理;查獲的假冒商標卷煙,不準銷售,應由煙草專賣部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公開銷毀。沒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零售戶,不準經銷進口卷煙。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局派駐鐵路或其他系統的煙草專賣局,是執法監督管理機構,沒有卷煙批發和零售的經銷職能,對查沒的卷煙和其他煙草專賣品,要統一交煙草公司收購和處理,不得自行處置。
〉《國務院關于嚴厲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的通知》節選(1992年7月2日)
一、打擊重點
(一)下列生產或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
1.生產或經銷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擅百生產、經銷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
2.生產或經銷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商品的;
3.偽造或冒用優質產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的;
4.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生產或經銷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商品的;
5.生產或經銷偽劣農藥、種子、化肥、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和其他偽劣商品的。
〉《國務院關于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貫徹〈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原則分工意見的批復》節選(1989年3月23日)
二、在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生產、經銷摻假產品、冒牌產品的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技術監督部門予以配合。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節選(2001年7月10日)
七、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監管體系,嚴格依法對違法違規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建立有準入有退出的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體制。
(七)對有商標侵權行為的企業,給予以下行政處罰:因商標侵權行為被海關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處罰,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暫停一年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處罰;對發生嚴重侵權行為、給商標所有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并經司法部門認定或經仲裁機構裁定的,給予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行政處罰。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從源頭上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把打假斗爭推向縱深發展的通知》(2001年6月1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組長李嵐清在上海考察工作時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在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抓好三個源頭:一是依法打擊取締制造假冒偽劣產品的窩點,把好企業準入關。二是要對印刷假商標、標識、包裝的印刷企業進行大力整頓,使假冒偽劣產品難以喬裝打扮混入市場。三是要大力發展現代商業業態,推進物流配送連鎖經營,采用先進的流通方式,從源頭上杜絕假冒偽劣商品進入市場。總局要求全系統廣大干部職工,立即組織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并貫徹落實李嵐清副總理重要講話精神,從源頭上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把打假斗爭引向縱深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從源頭上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的重要意義
李嵐清副總理的重要講話,高屋建令瓦,切中要害,對當前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尤其是打假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確了治本之策。從源頭上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不僅是保證經濟正常運行的需要,也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的重要舉措。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一定要本著對黨、對人民、對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學習,深刻領會。要迅速召開專題會議,做出具體安排,切實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行政,加大從源頭打假的力度,務求取得實效。
二、要從源頭抓起,依法打擊取締制造假冒偽劣產品的窩點,把好企業準入關
各省(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抓住食品、農資、棉花、汽車配件及各地方確定的重點產品,加大從生產源頭打假的力度。一要廣泛發動群眾和企業舉報制假線索。對重要案件深度挖掘,擴大案源。對制假案件凡涉及跨地區生產的都要實行跨地區聯查。二要依法堅決取締制造假冒偽劣產品的窩點,沒收制假工具、設備、原輔材料和包裝物,使制假者徹底喪失制假能力。三要嚴格執法,依法加大處罰力度。對應當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要提請有關部門堅決予以吊銷。對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把制假活動打疼打死。四要加快信息網絡建設,將制假違法分子列出專門清單,實現打假信息共享,建立查處及時的協作機制,對制假分子實行有效的監控和防范。五要堅持把打假和保護名優結合起來,與名優產品生產企業聯手打假。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入境的產品要依法嚴格實施檢驗檢疫,杜絕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
三、要對印刷假標識假包裝的印刷企業進行大力整頓,狠狠打擊印刷制假標識假包裝物的違法活動,使假冒偽劣商品難以喬裝打扮混入市場
各省(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主動與新聞出版、公安、工商等部門聯合,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對假標識、假包裝物的印刷企業進行大力整頓,嚴格管理。一要嚴厲打擊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冒用他人質量標識,以及標識內容與標準規定不符等違法行為,依據《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截斷假冒偽劣產品混入市場的非法標識、包裝物來源。二要以查實的案件為線索,深挖假標識、假包裝物的走向,及時通報涉案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迅速查處。三要積極推廣防偽技術,實行打防結合,為保護名優企業和名優產品提供服務。
四、要積極配合商業業態改革,在推進物流配送連鎖經營等流通方式中,做好源頭上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的有關工作
各省(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積極配合經貿、商貿等有關主管部門開展商業業態改革。按照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法定職責主要做好四項工作:一要幫助物流配送企業制定和完善企業標準,為保證產品質量提供生產檢測依據。二要協助企業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和保證體系,嚴把商品關。三要為企業培訓質量監督管理人員,提高企業素質和管理水平做好服務。四要大力開展委托檢驗,為物流配送連鎖經營企業提供大宗貨物驗貨服務,幫助企業把好進貨質量關。
各省(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各直屬檢疫局都要積極配合,主動聯合,高度重視從源頭加大打假力度。要對查辦的每一起案件毫不留情,絕不手軟,切實做到“五不放過",即案情沒有搞清的不放過,假冒偽劣商品的源頭和流向沒有查明的不放過,制假售假責任者沒有依法處理的不放過,該移送司法機關沒有移送的不放過,支持參與制假售假的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受到追究的不放過。要積極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符合WTO/TBT規則的產品質量監控制度,從加強政府監管、促進企業質量自律、發揮市場機制引導作用等方面入手,建立從源頭上抓好產品質量的有效機制,在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做出新的貢獻。
>《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2001年6月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藥品是人民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藥品市場秩序是整個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整頓藥品市場秩序和打擊制售假劣藥品違法犯罪活動是一項長期復雜的工作,在深入開展的全國打假聯合行動中,藥品再一次被列為重點整治商品。為全面貫徹《國務院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國發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聯合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01]32號)精神,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人民生命健康,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將進一步加強合作,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的違法犯罪品,應立即封存沒收,監督銷毀。無有效期規定的藥品,超過生產日期五年以上的也要進行抽驗,檢驗合格的可以繼續銷售,不合格的予以沒收,并監督銷毀。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好各醫療單位、個體診所的自查,加強醫療機構自身內部監督管理和制度建設。
(二)獸用藥用作人用藥品的監督檢查。要重點加強對通過改換包裝、標簽將獸用藥假冒人用藥;獸用藥生產企業非法生產人用藥品;獸用藥經營企業非法經營人用藥品三種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將獸用藥用作人用藥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把此作為打擊重點,分工協作,相互配合。
(三)中藥材、中藥飲片質量監督檢查和抽驗。要加強對轄區內生產、銷售、使用中藥材、中藥飲片的單位的檢查和抽驗,特別加強對中藥材專業市場和集貿市場中藥材的監督檢查和抽驗,堅持打假治劣,確保中藥材、中藥飲片質量。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各級各類醫療單位中藥材、中藥飲片的購進、加工、使用管理工作,嚴格質量驗收,防止假劣中藥材、中藥飲片的流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城鄉集貿市場和中藥材專業市場的監督管理。
(四)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監督檢查。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對藥品、醫疔器械廣告進行審批,嚴把審查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發布的藥品、醫療器械廣告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違法發布廣告的監控力度,認真監督實施部分處方藥停止在大眾媒體發布廣告的規定和地方標準的藥品不得在重點媒體刊播廣告的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有違法發布藥品醫療器械廣告行為的,要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理。
(五)加強對醫療器械的監督檢查。要對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進行全面清查,重點打擊生產、銷售與標準、規定不相符的假劣醫藥器械的違法、違規行為,查禁重復使用和質量低劣的一次性使用輸液(輸血、注射)器等一次性無菌醫療器械。重點檢查的產品包括一次性使用輸液器、輸血器(包括血袋)、一次性使用注射器(針)、一次性使用麻醉包等。依法對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質量體系不健全、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企業予以查處;加強對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環節的監督,特別是對縣及縣以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加大監管力度。對使用無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無合格證明產品、從非法渠道采購、重復使用和未按規定銷毀廢棄一次性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堅決依法查處;加大對醫療器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頻次和力度。
三、堅決取締非法藥品集貿市場
非法藥品集貿市場是假冒偽劣藥品的集散地,在深入整頓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的違法犯罪活動中,各地應進一步做好取締所有非法藥品集貿市場和各種變相藥品集貿市場的工作。各地必須嚴格依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監察部《關于嚴禁開辦或變相開辦各種藥品集貿市場的緊急通知》(國藥管市[1998]150號)要求,堅決徹底取締所有非法藥品集貿市場和各種變相藥品集貿市場,同時要對全國過去已關閉和取締的藥品集貿市場進行全面排查,密切監測其動向,堅決防止死灰復燃或由明轉暗的現象,堅決打擊各種無證經營藥品的非法活動,所有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立即從藥品集貿市場撤離,要做好已取締的非法藥品集貿市場轉營它業的工作。在取締藥品集貿市場的工作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緊密配合,通力合作,保證各項工作扎實有效的開展。
企、通過換發《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進一步加強藥品批發企業的證照管理工作
目前,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正在依法開展《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換證工作。由于藥品批發企業法人和非法人責任、權利的不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不同的換、發證標準和條件。并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其標準和條件審查合格后,在發給的《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上注明法人或非法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據此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五、在聯合打假的過程中,分工負責,加強協調
2001年要在去年聯合集中打假的基礎上,重點打擊團伙作案、跨地區作案、高科技作案以及制售假劣藥品的慣犯。各地應做到“有的放矢、重點突破、查源追蹤、堅決打擊”,明確重點項目、重點地區、重點單位、重點案件四項整治重點,必須堅持“五不放過”的整治原則,即:假劣藥品案情沒有搞清的不放過;假劣藥品的源頭和流向沒有查明的不放過;制假售假者沒有依法處理的不放過;該移送司法機關沒有移送的不放過;包庇、縱容、參與制售假劣藥品的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受到追究的不放過。強調整治工作中做到“三個結合”:集中整治與日常監管相結合,治標與治本相結合,嚴格執法與科學管理相結合,進一步加大對假劣藥品案件的查處、曝光力度。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食品、保健品的審查和監管,嚴厲打擊以食品冒充藥品、食品中添入藥品和在食品宣傳中進行藥效宣傳的違法行為。各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各級各類醫療單位的管理,規范購藥渠道,嚴禁向無證照或證照不全的單位和個人買藥品。衛生行政部門要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互相配合加快各地個體診所基礎用藥目錄的制定,已制定的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于違反規定的要堅決給予查處。要進一步加強醫療單位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與衛生行政部門緊密的協作,共同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違法犯罪行為。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國發[2001]11號)精神,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加強協調,形成合力。在接到舉報和掌握線索時,應及時溝通。對違反《食品衛生法》、《廣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違法案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程序及時向同級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送,由衛生、工商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對違反《藥品管理法》的案件,各級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應按程序及時向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移交。對違法案件的處罰應依法從嚴查處,同一案件違反了多項法律,應向可實施最重處罰部門移交,以便加大打擊力度。對構成違法犯罪的案件,要及時向公安機關移交。各級藥品監督管理、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既有分工,又有協作,切實把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經濟秩序和打擊制售假劣藥品違法行為的工作引向深入。為了便于打擊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違法犯罪活動的開展,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決定成立部際聯系辦公室,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司。各地也應按此通知要求成立相應的協調機構。對于在工作中不依法行政,相互扯皮而造成處罰不力,給違法分子以可乘之機的,將嚴格追究其行政責任。
特此通知。
>《農業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于深入開展農業生產資料打假聯合行動的通知》(2001年5月29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墾、畜牧獸醫、漁業、農機化)廳(局、委、辦)、公安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供銷合作社:
根據《國務院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國發[2001]1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入開展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聯合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01]32號)精神,現將深入開展農業生產資料打假聯合行動(簡稱“農資打假聯合行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深入開展農資打假聯合行動,對于維護農資生產、流通秩序,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保證農產品質量和消費安全,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去年10月以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聯合行動的通知》(國發[2000]32號)和全國第一次打假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積極行動,采取有力措施,查處了一批假冒偽劣農業生產資料,端掉了一批制售假劣農資窩點,整治了一批農資產品市場,處理了一批違法犯罪分子,對保證農資產品質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從整個農資產品的質量狀況和市場秩序看,假冒偽劣問題仍很突出,制假售假行為屢禁不止,執法監督力量薄弱,打擊力度小,輿論監督聲勢弱,地方保護主義在一定范圍還比較突出。
對此,各地區、各部門要從落實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從落實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各項部署的高度,從講政治、促發展、保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進一步開展農資打假聯合行動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把農資打假聯合行動作為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堅持不懈地抓好,切實抓出明顯成效。
二、集中力量,突出重點
這次農資打假聯合行動,重點圍繞七類產品和五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
七類農資產品是:假冒偽劣種子(包括種畜禽、水產苗種、熱作種苗、牧草種子)、化肥(主要是復混肥)、農藥(包括鼠藥、衛生殺蟲劑等)、獸藥、飼料(包括魚粉)、農機及零配件和漁機漁具。
五種違法違規行為是:未取得或冒用他人產品登記證(或推廣許可證)、批準文號、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審定證書、質量合格證而違法進行農資生產、銷售的行為;無產品標識或產品標識不全的行為;生產經營劣質和失效變質農資產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假冒他人商標、產品名稱、包裝、裝潢,偽造和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質量標志,涂改偽造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地址、有效期限的行為;利用廣告或其他手段對產品質量、服務、功效、適用范圍等做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對群眾投訴多,社會反映強烈的重點地區、重點市場,要重點整治。
三、明確分工,聯合行動
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農資打假聯合行動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各有關部門要明確分工,各司其職。經農業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供銷合作總社和高檢、高法、經貿委、監察部等九部門商議,決定聯合成立農資打假聯合行動部際協調小組(簡稱“部際協調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和督查全國農資打假聯合行動。各省(區、市)也要成立相應的協調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和督查本省(區、市)的農資打假聯合行動。農業系統涉及多個廳(局、委、辦)時,由農業(農林、農牧)廳(局)或農委牽頭。
在農資打假聯合行動中,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質檢和供銷等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各部門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聯合行動,形成合力。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資打假聯合行動的方案制定和組織協調工作,其他部門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管理部門之間、行政執法部門之間、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部門之間要積極配合,加強溝通。各級公安部門要對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及時予以查處。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從嚴從快查處。對重要案件,公安、監察(紀檢)等部門要提前介入。
在農資打假聯合行動中,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加大新聞宣傳和輿論監督力度,形成強大的輿論氛圍。
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農資打假聯合行動所需辦案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解決。
四、加強督查,嚴格執法
深入開展農資打假聯合行動,要嚴格執法。凡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文件,要及時清理,該廢止的廢止,該修訂的修訂,絕不允許成為地方保護、行業壟斷、謀求部門利益和制假售假的“保護傘工
對立案查處的案件要做到“五不放過”,即案情沒有搞清的不放過;假冒偽劣商品的源頭和流向沒有查明的不放過;制假售假責任沒有依法處理的不放過;該移送司法機關沒有移送的不放過;包庇、縱容、參與制假售假的國家公職人員沒有受到追究的不放過。對在農資打假聯合行動中工作不力,消極應付甚至失職瀆職,導致制假售假局面長期得不到扭轉的領導干部和有關責任人,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嚴肅處理。部際協調小組將組織力量對各省(區、市)的工作進行檢查。
五、打防結合,健全機制
農資打假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在集中打擊、整治之后,要著手建立經常性的打假防假機制。一是加快完善農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二是嚴格農資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杜絕制假、販假的源頭和渠道,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產品,一律不得進入市場和農業生產領域。要落實農資產品質量和打假責任制。三是加強對農資市場的經常性管理,規范市場秩序,積極推行農資產品質量信譽卡、質保責任書、經營承諾和“三包服務”等質量保證制度。四是建立健全農資標準體系和監測體系,加大農資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力度,在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監控農資質量。要進一步完善農資投訴和舉報網絡。五是要將農資打假列入各有關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做到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做好2000年糾正醫藥購銷中不正之風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節選(2000年5月29日)
二、突出工作重點,加大工作力度。要根據國務院糾風辦等6部門的統一部署,按照今年治理工作的總體目標要求,切實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能,扎扎實實地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3.嚴肅查處藥品生產經營者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藥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假冒藥品行為,加強對重點知名藥品的保護力度,堅決制止藥品行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在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集中開展“整頓市場秩序整頓隊伍作風”的通知》節選(2000年4月3日)
3.嚴禁打擊商標侵權和虛假廣告違法行為。
認真貫徹執行《商標法》和《廣告法》,嚴厲打擊社會影響大、危害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和虛假廣告行為。
(1)對生產、印制和流通領域實施全方位的商標監管。在生產領域,重點查處有組織、規模大、情節嚴重的制造侵權假冒商品行為;在印制領域,重點查處各類商標印制企業印制侵權假冒商標標識行為;在流通領域,重點查處批發環節經銷侵權假冒商品行為,并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和商品展銷會的商標監管。
(2)加大對《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中的商標、馳名商標、著名商標以及國有大中型企業商標的保護力度,進一步做好涉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工作;依法清理和整頓服裝、化妝品和汽車維修等行業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用作專賣店、專修店名稱及營業招牌的商標侵權行為。
(3)嚴厲打擊虛假廣告。重點是:弄虛作假、夸大診療效果的醫療廣告;設置圈套進行詐騙,騙取合同保證金、中介費或借機出售劣質原材料的加工承攬廣告;夸大產品效果,虛假欺騙宣傳具有治療癌癥腫瘤、性功能障礙以及食療美容、減肥等作用的保健食品廣告;違反科學規律、虛假夸大產品具有減肥、增高、塑身、美容、增智益智等使用效果的電視直銷廣告。
在打擊商標侵權行動中,要充分發揮機關、企業、商標代理組織、社會團體和社會公眾的積極性,以保護商標專用權為核心,強化商標行政執法。在打擊虛假廣告行動中,要充分發揮廣告審查員制度、廣告監測制度在廣告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發現重大虛假廣告,要嚴厲查處。同時,要認真做好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虛假廣告行為的認定工作,對變相發布虛假廣告、造成嚴重經濟糾紛和嚴重社會后果的電視、報紙、雜志、廣播等新聞媒體,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堅決查處。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關于開展打擊假冒UL標志專項活動的通知》(2000年1月1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知識產權協調指導機構、專利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委員會(廳)、廣東海關分署、各直屬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UL標志是美國以及北美地區公認的安全認證標志。貼有這種標志的產品,等于獲得了安全質量信譽卡,容易被消費者接受,因此,UL標志是有關產品(尤其是機電產品)進入美國以及北美市場的一個通行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已經核準UL標志注冊為證明商標,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
由于UL標志的特殊作用,自1993年起,國內的一些單位開始假冒UL標志,有關假冒案件不斷發生,假冒勢頭愈演愈烈。由于劣質假冒產品的出現,嚴重影響了中國產品的信譽和出口,侵犯了經UL注冊的國內4000多家企業的正當權益。為了維護我國出口產品的信譽,促進外貿出口,保護國家利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決定聯合采取行動,組織一次為期半年(自2000年2月1日至2000年7月31日)的專項打擊假冒UL標志的活動,以制止假冒行為的泛濫。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知識產權協調指導機構牽頭,組織開展UL打假執法活動。
二、由各知識產權協調指導機構協調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打擊假冒UL標志的具體實施方案。并將實施方案于2月底前分別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三、嚴厲打擊侵犯UL證明商標專用權的內容,主要包括:
1.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與UL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UL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非法印制或者買賣UL注冊商標標識的; .
4.故意為侵犯UL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5.其他給UL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的行為。
四、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按照實施方案開展打假工作。知識產權協調指導機構負責打假的組織協調工作,專利管理機關予以積極協助、配合;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案件查處的技術工作,并按照商檢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冒用UL認證標志、侵犯UL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包括檢驗檢疫部門移交的上述案件),依法進行查處;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外貿法及其他外貿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對假冒UL標志的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進行處罰。
五、設立舉報電話,加強群眾監督,對有重大嫌疑的單位進行突擊檢查。
六、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行動,嚴格執法,切實做好打假工作。執法檢查中的有關情況,特別是涉及政策的問題,要及時報告各自的主管領導和上級機關。
七、對各地UL專項打假工作,上級主管部門將在下半年聯合組織檢查小組赴各地檢查打假執法工作的執行情況,對工作開展好的地方和單位給予表彰,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地方和單位給予批評。
八、在此次專項打假行動結束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知識產權協調指導機構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總結,并將總結材料以書面形式分別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九、對假冒UL證明商標的進出口貨物,海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國家知識產權局此次專項打假活動聯系方法如下: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協調管理司綜合協調處
郵編:100088
電話:010—62093612
傳真:010—62093091
特此通知。
>《新聞出版署、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清理整頓印刷業工作驗收條件及辦法〉的通知》節選(1999年6月29日)
9.對翻印境外政治性非法出版物,非法印制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盜印辭書、工具書、教學用書及其他暢銷書,偽造票證,非法印制假冒商標、廣告、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企業、單位和個人,由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調整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資格條件及加強后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節選(1999年5月31日)
二、進一步加強對各類進出口企業獲權后的管理
(九)對有商標侵權行為的各類進出口企業,給予以下外貿經營許可行政處罰:因商標侵權行為被海關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處罰,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暫停1年進出口經營權的處罰;對發生嚴重侵權行為、給商標所有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并經司法部門認定或仲裁機構裁定的,給予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行政處罰。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開展“紅盾打假護農”執法行動的通知》節選(1999年1月11日)
二、嚴厲查處農資生產、銷售中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配合,在清理整頓農資經營資格的基礎上,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種子、化肥、農藥、農機等生產資料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1 .生產、銷售化肥、農藥無產品登記證的;
2 .無質量合作證,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變質失效的;
3 .假冒他人產品商標、名稱、包裝、裝潢的;
4 .偽造、涂改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地址、有效期限的;
5 .利用廣告或其他手段對產品質量、服務、功效、適用范圍等作引人誤解虛假宣傳的。
>《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節選(1998年12月3日修訂)
第九條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第十條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第十一條判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述行為是否可能對馳名商標注冊人權益構成損害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獨創性以及馳名程度。
第十二條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偽稱商標為馳名商標,欺騙公眾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比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法保護青島“雙星”馳名商標的通知》(1998年11月18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青島雙星集團公司《關于請求依法撤銷“瑞安市雙星膠鞋廠”使用“雙星”字號為企業名稱的報告》[青雙星辦字(1998)56號](見附件一)。報告稱,你省瑞安市雙星膠鞋廠使用“雙星”為企業字號,使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產生誤認,從而損害了青島雙星集團公司的聲譽,侵犯了其馳名商標權。今年9月,青島雙星集團公司曾向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過有關情況,要求其撤銷瑞安市雙星膠鞋廠的“雙星”字號。
青島雙星集團公司注冊并使用在第25類鞋商品上的“雙星”商標(注冊證號181530),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譽,1995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請你局接到本通知后,盡快對青島雙星集團公司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抽紗制品出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節選(1997年9月29日)
《抽紗制品出口管理暫行規定》
第五條對違反本規定,低價劣質出口、違章轉讓、倒賣出口許可證和進行商標、圖案侵權的各類出口企業,經查實后,按外經貿部頒布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暫停或取消抽紗制品出口經營權的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違法案件監控規定》(1997年8月1日)
第一條為及時掌握和協調商標辦案工作情況,加強對商標辦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提高商標辦案工作質量,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六)項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立案查處的商標違法案件,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商標違法案件監控,應當堅持依法、公正、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下列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案件調查終結之前,由承辦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辦案機關)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報告:
(一)非法經營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商標違法案件;
(二)非法經營額在50萬元以上的涉外商標違法案件;
(三)非法經營額在50萬元以上的涉及馳名商標的案件;
(四)跨省區重大復雜的商標違法案件;
(五)商標局交辦、批復或者認為需要報告的商標違法案件。
辦案機關向商標局報告案件,應當同時抄報其所屬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五條辦案機關在報告案件時,應當填寫商標違法案件報告表,經局長審簽后,連同有關材料一并上報。
第六條辦案機關報告案件,應當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一)案件情況的簡要說明;
(二)立案報告表(復印件);
(三)案件涉及的主要證據(實物或者影印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辦案機關就所報告的案件中的疑難問題,需要向商標局咨詢或者請求商標局協調的,可以在上報材料中一并提出。
第八條已報告的案件,辦案機關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現有其他需要報告的情形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補送商標局;商標局認為需要補送有關材料的,可以要求辦案機關補送。
第九條商標局自收到辦案機關齊備的報告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寫商標違法案件報告收存通知書告知辦案機關。
第十條商標局發現報告的案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其他情形的,可以在商標違法案件報告收存通知書中提出意見。
商標局對辦案機關就報告的案件所提出的疑難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辦理。
第十一條報告期間,不停止查處商標違法案件程序的進行,但辦案機關認為有必要的除外。
第十二條辦案機關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同時應當考慮商標局的意見。
商標局的意見作為對案件實施事中監督的指導意見,不對案件發生直接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已報告的商標違法案件,辦案機關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處罰決定書報送商標局。
第十四條凡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案件審批規定》中審批要求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按有關程序另行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
第十五條凡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中備案要求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按有關程序另行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節選(1996年12月17日修正)
第三十二條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細貝!I,采取責令立即停止銷售、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消除商品上的侵權商標、收繳作案工具、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物品等措施,制止侵權行為;并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的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罰款。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國家工商局等七部門關于貫徹實施〈關于禁止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通告》有關問題的通知》節選(1996年8月21日)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和海關沒收的非法拼(組)裝車輛,應送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檢驗合格的,由檢驗部門出具《沒收車輛安全檢驗合格證明》(由公安部統一制發,一車一證)。對非法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車輛,應當消除其商標標識。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沒收單位拆解成零部件后進行拍賣。
>《關于印發〈機電產品出口招標辦法〉的通知》節選(1996年7月2日)
《機電產品出口招標辦法》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招標委員會給予下列處罰:
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當年中標數量,并給予警告:
(1)虛報投標材料;
(2)擅自轉讓或變賣中標數量。
2.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當年中標數量并取消其下一年度投標資格:
(1)涉及國外反傾銷案而不參加應訴者;
(2)實際出口價格低于同行協議價或變相降價者;
(3)經有關部門查實侵犯商標權者;
(4)不按期交納中標手續費者。
3.獲得中標數量的企業不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報登記和交回使用不完的中標數量,其比例不足中標數量3。%的,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中標數量,比例達到或超過30%的,取消其下年度投標資格。
4 .中標企業被取消的中標數量由招標委員會報外經貿部備案,并通知有關發證機關停止發證。取消的中標數量可納入下次招標總量或用于轉受讓。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收繳商標標識有關問題的答復》(1996年6月6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如何收繳“商標標識”的請示》(湘工商檢字[1996]62號,以下簡稱《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規定非法印制商標標識的當事人,應依法進行處罰,并收繳其商標標識。這里的商標標識指的是帶有商標但獨立于被標志商品的物品,如帶有商標的標簽、封簽、包裝物等。《請示》中所述益陽市赫山區興發水泥包裝材料廠印制的帶有“神強”商標的塑料編織袋屬于商標標識,應依法予以收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深入開展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意見的通知》節選(1996年3月28日)
三、采取切實措施,務求取得實效
(四)打防結合,標本兼治。
要積極探索監督管理市場的辦法,加快制訂有關法律、法規,制止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活動。
要加強對各類企業的審查和監督管理。當前,特別要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及鄉鎮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力度。堅決取締未經登記注冊的企業。
鼓勵生產名優產品的企業采用防偽技術,并加強對防偽技術及其產品的監督管理。
對印制假冒商標標識和認證標志、優質標志、食品標簽、生產許可證等各種商品質量標志的單位或個人,一律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依法從嚴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對藥品、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廣告的審查,嚴禁利用虛假廣告推銷假冒偽劣商品。
>《關于商標侵權案件涉及異議、爭議等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1996年3月2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全社會商標意識的增強,商標侵權糾紛也日趨復雜,在商標案件查處過程中,涉及異議、爭議等程序的情況時有發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曾就此類案件的處理問題向我局請示。為有效制止商標侵權,切實保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及時處理和解決商標糾紛,現就此類案件的處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被投訴人使用的商標已經向我局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包括處于異議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如認為該商標與投訴人注冊商標近似,構成侵權的,有權立案查處。
二、被投訴人在被查處過程中以注冊不當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投訴人注冊商標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中止處理,但被投訴人應當提供相應的經濟擔保。
三、投訴人對被投訴人的注冊商標提出爭議同時又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立案。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外貿易中商標管理的規定》節選(1995年8月1日)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對外貿易經營者,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外經貿部可以根據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三)暫停或者取消參加各類進出口商品交易會資格;
(四)扣減出口商品配額;
(五)暫停或者撤銷該單位某項商品對外貿易經營權;
(六)暫停或者撤銷該單位對外貿易經營權。
第十五條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和進出口商會對違反商標法律、法規、規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根據其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處罰。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汽車零部件銷售商店、汽車維修站點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通知》(1995年7月2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以來,一些地方的汽車零部件銷售商店、汽車維修站點,未經商標注冊人認可,擅自在店鋪的招牌上使用某些中外汽車企業的注冊商標,并且將其放置在醒目的位置上,如使用“奔馳”、“吉普”等文字或圖形商標。這種將他人注冊商標用于商業目的的行為,客觀上會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店鋪的經營者與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系,自覺不自覺地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為此,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結合今年第四季度開展的打擊假冒注冊商標違法行為的活動,對當地汽車零部件銷售商店和汽車維修站點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情況進行清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禁止汽車零部件銷售商店和汽車維修站點,將中外汽車企業的注冊商標作為招牌使用。
二、汽車零部件銷售商店和汽車維修站點,為了說明本店經營汽車零部件品種及提供服務的范圍,應直接使用敘述性的文字,如“本店銷售XXX汽車零部件”、“本店維修XXX汽車”等字樣,其字體應一致,不得突出其中的文字商標部分,也不得使用他人的圖形商標或者單獨使用他人的文字商標。
三、請各地對本地區的汽車零部件銷售商店和汽車維修站點,進行商標法制宣傳和教育,組織他們自查。對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招牌使用的侵權行為,應限期改正,經自我檢查停止侵權行為的,可不再追究其責任;對未在限期內改正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注:現行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的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四、請各地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并于12月底前將清理情況報我局商標局。
>《關于整治夏季飲料市場的通知》節選(1995年5月19日)
一、這次飲料市場整治,要重點對下列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飲料的違法行為進行打擊:
(一)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
(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
(三)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和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四)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五)制售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無產品標準號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商品的;
(六)利用回扣手段銷售或購買假冒偽劣飲料的。
二、這次飲料市場整治的范圍,包括生產、加工、銷售、倉儲等各個環節。在整治期間,要認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要在飲料大批投放市場之前,組織力量,對當地飲料生產企業和加工點進行一次摸底和集中檢查,特別注意檢查城鄉結合部零散的生產加工點。檢查內容包括生產條件、衛生狀況、產品質量、標識及包裝等各個方面。通過檢查對不具備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到期仍不改正的企業,予以吊銷營業執照;對非法生產飲料的“地下窩點”,發現一處取締一處;對假冒商標、仿冒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等違法行為,在依法查處生產企業的同時,要追究商品標識、包裝印制企業的法律責任。
(二)整治期間,要加強飲料批發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有條件的,要抽調專門力量,會同其他有關執法部門,共同組成監督機構進駐批發市場,實行綜合管理,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對各類零售企業和個體攤點,要采取經營者自查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點檢查的方式進行監督。對經營者自查,應提出明確要求和期限,自查結束后,一經發現假冒偽劣飲料,即對違法者依法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三)在檢查各類飲料時,要特別注意檢查標示飲料質量狀況和反映飲料真偽的標簽要素,如商標、生產期、保質期、企業名稱、地址等。對消費者反映強烈、投訴率高的飲料品種,如醫用營養保健飲料、兒童飲料等,要加強檢查。對飲料產品質量的檢查,要會同質量監督、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對質量標準不明確或不統一的,要認真研究,慎重對待。
(四)認真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飲料和利用回扣推銷假冒偽劣飲料的案件,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案件,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協同查處,并將情況上報我局。必要時,由我局組織協調案件的查處工作。
(五)在保證飲料市場整治的同時,各地也可結合當地實際,選擇其他問題較多的夏令食品進行整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執行〈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通知》節選(1994年11月22日)
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上的分工協調問題
當事人就商標侵權糾紛,可以自愿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如果當事人先向人民法院起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就同一當事人提出的同一商標糾紛控告立案受理。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受理: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先于人民法院立案的;
2.行為人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損害而沒有受到任何相應處罰,或人民法院僅就侵權人和被侵權人雙方損害賠償糾紛進行審理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違法行為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選(1994年11月22日)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違法行為,應當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試行)》執行,切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商標管理部門應當主要負責查處商標違法行為的工作;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涉及商標問題的,應當與商標管理部門會商。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全國查處商標違法行為工作的法規政策指導和工作部署,協調地方在查處商標違法行為中的工作關系,制定相應的法規和規章,對重大、疑難案件的查處工作進行指導,并負責對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的商標違法案件的行政復議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重點做好本轄區內查處商標違法行為的指導協調和行政復議工作,查處重大商標違法案件,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文件,并負責解決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商標違法行為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對本局難以解決的問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請示、匯報O
市(地、州)、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本轄區內商標違法行為的查處。被侵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積極配合立案機關的調查工作,但不得超越管轄權限受理案件。
三、商標違法行為的定性,是查處商標違法行為工作中的重要環節。立案機關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商標違法行為予以定性和處理。立案機關在案件定性方面確有困難的,可以與有關部門會商;對于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向上級機關請示。
對于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請求立案機關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標違法行為的性質進行認定的,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法不予答復。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違法行為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選(1994年11月22日)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商標侵權行為過程中,要加強對一般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的行政調解工作,在依法制止商標侵權行為的前提下,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必要的行政調解手段使案件得以妥善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1994年9月1日)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現就海關實施保護知識產權、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境的管理措施,公告如下:
一、侵犯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的貨物不準進口或者出口。
二、受中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所有人發現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貨物將要進出口的,可以向進出口地海關舉報,請求海關在侵權貨物進出口時予以查處。知識產權所有人請求海關查處侵權貨物,應向海關提交知識產權的登記注冊證書或者著作權作品的樣本及足以證明其權利的有關材料,對進出口的貨物構成侵權行為承擔舉證責任,協助海關開展查緝工作并支付有關貨物的鑒定、調查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海關發現被舉報涉嫌侵權的貨物和其他有侵犯知識產權嫌疑的貨物進出口時,有權要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提供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合法證明和對其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向海關作出補充申報。不能提供合法證明的,有關貨物應予以退運。
四、進出口激光唱盤、激光視盤,以及加工貿易進口激光唱盤、激光視盤的模版和料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憑音像歸口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證明辦理海關手續。
五、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違反規定,對于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申報不實及逃避海關監管、走私進出境侵權貨物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六、知識產權所有人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相互間的侵權和損害賠償爭議,應依有關法律規定自行選擇司法、仲裁或其他途徑解決,海關不予受理。
七、本公告自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起實行。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在申報出口企業時認真審核商品商標問題的通知》(1993年10月5日)
近幾年,一些地方經貿主管部門在審批大中型生產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外貿公司及三資企業時,忽視了對企業出口商品使用商標問題的審查,致使企業成立后濫用他人商標,商標注冊人的權利被侵犯,產生了諸多商標使用糾紛,形成多家企業在同一市場競銷同一商標的商品,造成市場混亂,價格下降,商標信譽被損害。
鑒于上述情況,請各經貿廳委、外貿局今后在申報生產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成立各類外貿公司及三資企業時,應認真審核企業經營出口商品的商標使用問題。對那些長期依賴他人注冊商標,但又不可能得到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許可的生產企業;或企業經營商品所用商標屬工貿雙方在國內注冊有爭議的;或企業名稱同他人注冊商標的名稱相同,且出口商品與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范圍相同或類似;或其他有損他人注冊商標信譽、違反商標法規,可能引起商標使用糾紛的,均暫不予申報和審批。
對已產生的商標使用糾紛,請原申報、審批主管部門依法協調解決。對于行政協調無效、久拖不決、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擾亂出口秩序的,商標注冊人可報執法機關依法裁決。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在收購出口產品中加強商標管理的通知》(1993年10月5日)
鑒于一些外貿公司在收購生產企業產品時,由于忽視了對其使用商標合法性的調查,造成了商標侵權。為加強這方面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外貿公司為出口而收購(或代理銷售等)生產企業的產品時,要嚴格檢查產品所用商標是否屬該企業所有,以注冊證為依據。對濫用他人商標的企業產品不得收購(或代理)出口。
二、生產企業用于產品上的商標屬商標注冊人許可使用的,但在使用許可合同中未規定生產企業有銷售權或只規定有內銷權的,外貿公司不得收購(或代理)出口其產品。
三、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同一商標外貿和生產企業都持有國內注冊證,而國外已由外貿公司注冊的,非經外貿公司注冊人同意,其他出口企業不得向持有該商標國內注冊證的生產企業收購(或代理)其產品出口。
四、外貿企業不得濫用他人商標做定牌出口。
五、作為商標注冊人的外貿公司許可生產企業使用其注冊商標時,要在合同中對其產品的外銷問題做出嚴格的規定,并加強管理和監督。
外貿公司在收購(或代理)出口中,由于忽視商標所有權問題造成侵權的,或商標注冊人因管理不善產生問題的,均要視情節追究當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禁止“共用”他人注冊商標的通知》(1993年10月5日)
為了促進外貿事業的順利發展,清除“共用商標”的遺害,嚴格執行商標法保護注冊人商標專用權的規定,特通知如下:
一、各類外貿和工貿企業,均不得以過去曾經“共用”過或曾為供貨單位等理由,不經注冊人許可,濫用他人注冊商標。
二、商標注冊人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實保護自己的商標。發現被侵權,在取得必要的證據后,可向工商局、法院申訴或報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三、各級經貿行政管理部門都必須嚴格按商標法的規定辦事,對被侵權單位的申訴應予必要的支持,對侵權者,不論是否曾是貨源單位,都必須依法嚴肅處理;對濫用他人商標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企業,要進行處罰,對主要責任人應給以必要的行政處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扣留侵權商標商品問題的批復》(1993年8月9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扣留侵權商標商品問題的請示》[鄂工商商廣(1993)第52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封存或者收繳侵權商標標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商標侵權、假冒商標案件中,為了切實做到“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有權責令侵權人封存侵權商品;如果侵權人拒不封存甚至轉移侵權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封存侵權商品。這是執法過程中采取的必要措施,符合《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節選(1993年1月13日)
第十六條對侵犯標志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向侵權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嚴肅查處侵犯“東風”和“風神”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通知》(1992年5月26日)
第二汽車制造廠在汽車及其配件上注冊的“東風”、“風神”商標享有很高信譽。最近,第二汽車制造廠調查了十七個省的四十八個地區,發現有上百家生產、經銷汽車零配件的企業和汽車維修企業,采取種種方式侵犯“東風”和“風神”注冊商標專用權。第二汽車制造廠向國家工商局及有關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要求保護商標專用權,制止商標侵權行為。鑒于此案涉及面廣,問題也較嚴重,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對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生產、經銷的汽車及零配件上使用與“東風”、“風神”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包括在產品包裝上印制使用“東風”、“風神”及其圖形注冊商標的,要嚴格依法查處。有的應責令其賠償被侵權人的經濟損失。經有關部門鑒定確屬劣質汽車零配件的,要依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31條的規定,予以銷毀。
二、對汽車零配件經銷或汽車維修企業為了推銷或經營汽車及配件,擅自將“東風”、“風神”及其圖形注冊商標作為招牌、廣告使用的,也屬商標侵權行為,亦應制止。
三、各地要對本地區的生產、經銷汽車及其零配件的企業和汽車維修企業進行商標法制教育,并組織他們自行檢查,凡有上述商標侵權行為的,應當停止侵權行為。自動檢查停止侵權行為的,可不予追究,對故意侵權而又不改的,要嚴肅處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貿部關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標在國外注冊的通知》節選(1990年11月19日)
二、持他人在我國注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在國外注冊,未經國內注冊人同意在國內使用該商標的(包括定牌生產、印制商標等),視為商標侵權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外貿管理部門視情況撤銷其該項商品的出口經營權或按有關規定給予其他行政處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責令停止銷售侵權商品是否屬于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請示的批復》(1990年6月11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責令停止銷售”侵權商品是否屬于“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1)項規定,經銷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銷售侵權商品的商標侵權案件中,責令侵權人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即是執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處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問題的意見》(1989年12月30日)
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漢中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來文請示如何處理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問題,我局意見,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應按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消除商品和包裝上的侵權商標;消除侵權商品后的商品和包裝,仍歸當事人所有,若該商品有毒、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應依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銷毀。
請將以上意見轉告漢中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應將商標案件查處情況及時告知被侵權人問題的函》(1989年11月1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據反映,廣東汕頭市潮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今年1月查處,“KAO花王”商標侵權案件后,未將處理決定通知已提出控告的被侵權人的代理人,至使該代理人在今年2月、7月兩次發文催辦案件,影響了被侵權人依法提出復議并造成了誤會,為了嚴格依法辦事,避免今后再發生類似情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被侵權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控告的侵權案件后,查處機關應及時將案件處理情況通知被侵權人或者其代理人,保證其依法行使復議的權利,使案件得到及時、準確的處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對商標行政訴訟主體及執行問題的復函》(1986年12月26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標廣告處函字(1986)120號文收悉。對來文所提問題,我局意見如下: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對侵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要求侵權人根據被侵權人提出的請求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3)對侵權人實行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不服,在限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后,第(1)項處理不應停止執行。第(2)、(3)兩項處理暫時停止執行,待人民法院做出處理決定后,按人民法院決定執行。
【案例】
>香港山頓國際有限公司訴深圳華達電子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有效)節選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權人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向侵權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二是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本案中,對被告的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原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已得處理。但由于對其損失賠償的請求未予處理,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對此種情況,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法律無明文規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這個案件,處理也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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