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職業道德和監督管理的要?
2022-06-20 16:34:08
[法律]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摘錄(2001年10月27日)
第六十條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或者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事宜,收受當事人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摘錄(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并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多次貪污不處理的,按照貪污數額累計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行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行賄罪論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 gt《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摘錄(1993年8月14日
(十三)經商、辦企業和參與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
(十四)其他違反紀律的。
第三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或者雖構成犯罪但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給予行政處分;違紀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辭退,同時降低級別和工資。
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除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不得晉升工資等級。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a 《印發〈關于禁止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私自為企業代辦申請商標注冊的規定〉的通知》(1996年6月2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將《關于禁止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私自為企業代辦申請商標注冊的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關于禁止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代企業申請商標注冊的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反腐倡廉和廉潔自律的規定。
規定,為了保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嚴格、公正、廉潔執法,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特制定本規定。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商標代理組織,必須明確服務思想,公開辦事規則,接受外部監督,強化內部制約機制,提高工作效率,依法行政,廉潔、高效地履行職責。
二、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不準私自為企業代辦申請商標注冊等事宜,從中收受好處。不準私自陪同或代替企業辦理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補證等事宜。不得搞人為的搶先商標注冊,制造商標糾紛,引起商標注冊的混亂。
三、商標管理人員,不準讓企業和商標代理組織報銷各種費用;不準接受工作對象的禮品、禮金、宴請或應邀參加旅游和娛樂活動等;不準擔任企業顧問;不準介紹商標代理業務,收取商標代理組織的代辦費、介紹費等。
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禁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陪同企業或代替企業,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辦理商標查詢,申請商標注冊等事宜。
五、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執行本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注意總結加強廉政防范工作的經驗。對違反本規定者,要視其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調離現崗位或予以辭退;觸犯刑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領導不力,屢屢發生上述問題的單位,要追究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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