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事宜的具體支付標準和方式
2022-06-20 16:33:52
[法律]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摘錄(2001年10月27日)
第六十三條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行確定。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 gt《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商標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1996年1月1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代理機構:
現將《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商標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京評[1995]240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發放的《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工本費和《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商標注冊證》驗證費的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請將批準的標準報我局備案。
摘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執行商標業務收費標準具體辦法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
一、申請商標注冊或其他商標事宜應按規定交納商標費用。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和商標費用后,視為手續齊全予以受理;否則,它們將不會被接受。
二、為適應我國商標注冊管理和國際慣例,國內外繳納商標費用實行統一價格標準。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所繳納的商標費用,無論該商標是否被核準注冊,只要履行了法律規定的審查程序,均不予退還。
三。商標代理機構在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時,必須填寫相應的費用清單。同時要求國內代理人和涉外代理人分別填寫,一式兩份提交商標局會計室。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辦理商標相關事宜的,應當直接向商標局繳納所需費用,由商標局開具正式發票。
& gt《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商標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財政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商標業務收費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適應我國商標管理的發展,解決商標業務收費低、中外企業收費標準不一致等問題,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決定適當提高商標業務收費標準,實行中外企業統一標準。具體收費標準為受理商標注冊費: 1000元(限該類商品10件)。10種以上商品,每種商品收取100元),補發《商標注冊證》費I000元(含刊登遺失聲明費用),接受轉讓注冊商標費1000元,接受續展注冊商標費2000元,接受續展注冊商標費500元, 商標審查受理費1500元,商標審查延期費500元,變更費500元,出具商標證明費100元。
& gt摘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下放商標代理費審批權限的補充通知》(1995年9月13日)
一、由省工商局制定統一的商標代理收費項目和標準,并向省物價局提出申請。在報物價部門審批前,可召開轄區商標代理組織協調會,就制定商標代理收費項目和標準征求意見。
二、為便于各地制定商標代理收費標準,我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擬定了《商標代理業務參考項目及收費標準》,供你局在確定商標代理收費標準時參考。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當地商標代理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三、各地商標代理收費項目和標準經物價部門批準后,應及時報我局備案。
& gt《國家計劃委員會關于調整商標查詢費標準的通知》(1995年7月1日)
商標局
三、商標查詢單位和個人需要快遞、傳真獲取查詢信息的,快遞費、傳真費按實際費用另行收取。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商標查詢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 gt《關于提高商標查詢費標準的函》(1995年5月29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物價局(委):
為貫徹執行1993年重新修訂的《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增加商標注冊管理收費項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關于“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的規定,現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知如下: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依法擴大商標注冊管理范圍,
按照下列規定收費。1.受理集體商標注冊,向集體商標注冊申請人收取集體商標注冊費。
2.受理證明商標注冊,向證明商標注冊申請人收取證明商標注冊費。
3.受理商標異議,向商標異議人收取商標異議費。
4.受理撤銷商標申請,向申請人收取撤銷商標費。
5.受理認定馳名商標申請,向申請人收取馳名商標認定費。
6.受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并予以公告,向商標使用許可人收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
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商標注冊管理,按照下列規定收費。
1.對申請印制商標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向認定的印制商標企業發放《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并收取證書工本費。
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每兩年對《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商標注冊證》進行一次驗證,向持證者收取驗證費。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收取商標注冊管理費,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收取商標注冊管理費的,應使用北京市財政局統一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商標注冊管理費,應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五、商標注冊管理收費屬于行政性收費。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商標注冊管理費,應按財政部財預字[1995]27號《關于下達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金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商標注冊管理經費使用的有關規定和收費入庫情況,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撥付商標注冊管理經費。
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有關商標注冊管理收費的預決算,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交納商標注冊費的通知》(1994年1月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標代理組織: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1992]字第53號《關于交納商標規費具體辦法的通知》的精神,從1992年11月起凡申請商標注冊,不管是通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或通過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均已交納了商標申請審查費?,F商標核準注冊的期限陸續已到,為了保證商標申請人能夠及時交納商標注冊費及印花稅票費,請認真做好工作。
一、凡1992年11月起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刊登注冊商標公告后,商標申請人應速按規定交納商標注冊費100元、印花稅票費5元(計105元),商標局收到商標申請人交納的商標注冊費及印花稅票費后,才發給商標申請人《商標注冊證》并出具商標注冊費、印花稅票費的發票。
二、凡1992年11月起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商標申請注冊,應由商標代理組織統一交納商標注冊費及印花稅票費。各商標代理組織應在商標局賬上有足夠的預付款項。
三、從1994年開始申請商標注冊,凡申請注冊的商標刊登初步審定商標公告后,應交納商標注冊費及印花稅票費。
四、國內交納商標注冊費及印花稅票費時,請信匯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開戶銀行:工商銀行北京南禮土路分理處,賬號890110—37O涉外商標代理組織交納商標規費的美元匯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開戶銀行: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410840。
五、交納商標注冊費及印花稅票費應通過銀行信匯,在信匯證的匯款用途欄內應填寫注冊商標費。 ;
此通知發到縣.沙上,商行政管理局、商標代理組織。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交納商標規費具體辦法的通知》(1992年9月5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標代理組織: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下發了[1992]價費字325號《關于商標注冊費收費標準及其使用范圍的通知》,現將依據該通知制定的商標規費交納具體辦法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申請商標注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都應按規定交納商標規費。商標局收到商標規費后才視為商標注冊申請手續齊備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二、現仍實行核轉制的地區,商標申請人應通過銀行將應交納的商標規費直接匯至商標局;已實行商標代理制的地區,由商標代理組織直接向商標局交納商標規費。
三、交納商標規費,一律通過銀行信匯。嚴禁用電匯或經郵電局寄匯商標規費。
四、交納商標規費,填寫銀行信匯憑證時必須寫明省、市、縣行政區劃名稱及申請人名稱,具體寫明商標申請人的開戶銀行,賬號及商標規費用途。商標申請人同匯款人名稱必須完全一致,書寫工整,字跡清楚,并將此信匯憑證復印一份附在商標申請書上,一并報送商標局。凡填寫不清或寫錯信匯憑證,商標規費無法查對的,由申請人自己負責。
五、商標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按規定交納商標注冊申請費100元、審查費100元(計200元),商標局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書及商標申請費、審查費后,即開具商標申請審查費發票,寄商標申請人作核銷憑據。此項申請費、審查費不論該商標注冊與否均不再退還。
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刊登注冊公告后,商標申請人按規定交納商標注冊費100元,印花稅票費5元(計105元),商標局收到商標申請人交納的商標注冊費、印花稅票費后,發給《商標注冊證》并出具商標注冊費、印花稅票費發票。
七、凡申請辦理補發商標注冊證、變更注冊人名義、變更注冊人地址、變更其他注冊事項、商標續展遲延、延期申請、商標評審、商標證明、商標查詢均應按規定在申請的同時一次交納該項全部商標規費,商標局收到商標規費后出具商標規費發票。
上述申請書件如因手續不齊或填寫有誤被商標局退回,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補齊或改正后重新上報,如申請人不再繼續上報其申請書件,商標局亦不再辦理退款。
八、申請辦理商標轉讓注冊、續展注冊的應一次交納該項全部商標規費(商標轉讓申請費、審查費、轉讓費,商標續展申請費、續展費)。核準注冊的,商標局出具商標規費發票。未核準注冊的商標轉讓,商標局收取轉讓商標申請費100元,轉讓商標審查費100元(計200元),開具商標轉讓申請審查費發票,并退回商標轉讓費100元;未核準商標續展注冊的,商標局收取續展注冊申請費100元并開具發票,退回續展費440元。
九、地方工商局在辦理核轉商標注冊申請及其他商標事宜時,應認真檢查申請人是否按規定填寫并匯出商標規費。凡核轉報送商標申請及辦理其他事項申請書件時,核轉機關都應認真填寫《上繳商標規費清單》,此清單應一式2份一并上報商標局財務室。商標局依此清單核對商標規費出具商標規費發票。
十、商標代理組織在寄送代理申請書件時,應認真填寫國內商標代理組織《上繳商標申請審查費清單》、《上繳轉讓變更等商標規費清單》、《上繳商標評審費清單》一式2份一并報送商標局財務室。
十一、國內商標代理組織可預付一定的商標規費,預付款匯至商標局指定的銀行賬戶。商標局依據代理人提交的商標業務規費清單逐項從中扣減,每月月底為代理組織出具已發生商標規費的發票。各商標代理組織應及時掌握已發生商標代理業務費用的數額,保持一定的預付款余額。商標申請人交納商標規費的發票一律由各商標代理組織出具。
十二、涉外商標代理組織上繳商標規費的辦法與國內商標代理組織相同,預付和交納的商標規費一律用美元匯款。在報送代理申請書件時,應認真填寫涉外商標代理組織《上繳商標申請審查費清單》、《上繳轉讓變更等商標規費清單》、《上繳商標評審費清單》一式2份一并報送商標局財務室。
十三、商標規費應按物價局、財政部規定的“商標業務收費項目及標準”上繳,涉外商標代理組織按規定的涉外商標業務收費項目及標準上繳。
十四、國內商標規費,信匯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開戶銀行:工商銀行北京南禮士路分理處,賬號890110—37。涉外商標代理組織交納商標規費的美元匯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開戶銀行: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410840。
本辦法自1992年10月10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此通知發至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代理組織,并可向企業提供。
填寫信匯憑證規范式樣(略——編者注)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商標注冊費收費標準及其使用范圍的通知》(1992年7月3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商標注冊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范圍通知如下:
一、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單位和個人,應交納商標申請注冊費。
二、商標申請、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
(一)申請費(指商標注冊申請、轉讓注冊申請、續展注冊申請)二百元
(二)審查費(指商標注冊審查、轉讓注冊審查)二百元
(三)注冊費(指商標注冊費、轉讓注冊費)二百元
(四)續展注冊費八百八十元
(五)續展遲延費二百元
(六)評審費二百元
(七)延期申請費二百元
(八)變更費(指變更注冊人名義費、變更注冊人地址費、變更其他注冊事項費)二百元
(九)補發注冊證費六百元
(十)證明費一百元
(十一)查詢費五十元
三、對境內企業減半計收。
四、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收費收入的使用范圍,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財務收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工商辦字[1989]64號)執行。
五、商標國際注冊手續費仍按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89]價費字937號《關于商標國際注冊收取手續費的復函》執行。
外國人查詢商標費仍按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89]價費字938號《關于對外國人查詢商標收費的復函》執行。
六、各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收費票據,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調整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的通知》(1991年1月12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關指定商標代理組織:為適應我國商品經濟發展和商標工作的需要,經財政部、國家物價局批準,決定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對現行的商標規費收費標準予以調整,調整后的商標規費收費項目及標準見附件(外國人、外國企業、臺灣、港澳地區申請在我國辦理商標事宜的商標規費收費標準按當日美元對人民幣的匯率折算交納)。特此通知。
附件:商標業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略——編者注)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財政部關于商標注冊費使用問題的通知》節選(1991年1月1日)
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收取的商標申請費和注冊費中,提出百分之三十用于各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商標管理業務費。其余百分之七十,一部分用于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管理業務費,一部分上交中央財政。
各省、市、自治區對所屬地、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如何分配,由各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定。
二、商標管理業務費開支包括:
1.印制費,指印制商標和商標業務用申請書、賬簿、表冊、卡片和檔案袋等費用。
2.資料費,指商標匯編和商標業務用的政策、法令和制度匯編,參考書刊編印、翻譯和購置等費用。
3.宣傳費,指用于商標宣傳書刊、資料、圖片、公告等印制費及舉辦商標展覽會等費用。
4.設備購置費,指商標工作所需的專用檔案柜、保險柜、油印機等設備購置費。
5.其他費用,指以上未包括而且開展商標業務又必須的開支。如科研費、監督產品質量業務活動費等。
三、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業務費和撥給地方的商標管理業務費,年終結余留用。
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強對商標管理業務費的管理,??顚S?節儉使用,反對浪費,嚴格執行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本通知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過去有關商標注冊費收入使用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收繳商標規費的補充通知》(1990年10月1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從今年7月1日由我局直接收繳商標規費以來,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縣能夠按照我局[(90)工商字137號]通知的規定和要求辦理,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匯款單上無省、市、縣等行政區劃名稱,企業名稱一欄只寫“xx食品機械廠”、“X義肉聯廠”等,匯出地點一欄也不具體,只寫“南辦東區”、“南四”或“x義信用社”等,無法確定是哪個地方、哪個申請人的匯款;匯款單、匯款單復印件字跡潦草或模糊無法辨認;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繳商標規費而未填寫清單等等,給核對款項工作造成困難。
為了解決收繳商標規費中存在的問題,現做如下補充規定:
1.銀行信匯憑證上必須填寫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縣行政區劃名稱及申請人名稱,并注明商標規費用途和項目。
2.信匯憑證上字跡不得潦草,復寫或復印的必須清楚。
3.銀行信匯憑證、申請書及申請書上附的信匯憑證復印件的企業名稱必須一致。
4.不準用電匯商標規費,應通過銀行信匯商標規費。
5.除已批準轉交商標規費的省、市外,一般地方工商局不得轉交商標規費。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繳商標規費的,必須附3份清單,寫明申請人名稱、申請的商標、類別,以便記賬進行登記。
6.雖蓋有商標局規費收訖章,但手續不齊,予以退回的商標申請書件,在申請人補齊手續,報送新的申請書件時,必須附送原申請書件。
7.駁回商標重新申請注冊的,申請人應按規定信匯商標規費305元,該駁回商標的注冊費及印花稅245元我局將按規定退回原申請人。
8.商標規費應按“商標業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的規定匯款(見附件),1990年7月1日前應交的商標規費,請信匯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開戶銀行:工商銀行北京南禮土路分理處,賬號890560—92;7月1日后的信匯至我局,賬號890110—37。
此通知發布前,各地有不符合通知規定匯了款的,請來信說明情況,以便盡快核查。如不按通知規定的辦,視為手續不齊備,我局將退回其規費或申請書。
請你們速將本通知轉發至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收費問題的通知》(1990年9月29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來函或電話請示,在頒發《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時,是否可以收取工本費?,F答復如下:
《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這筆費用從商標規費中統一開支,各地在頒發《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時,不再收取工本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直接收繳商標規費的通知》(1990年5月1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規定申請商標注冊等事宜應當繳納商標規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在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書件和商標規費后,才視為該項申請手續齊備,予以受理。為了正常開展商標工作,理順商標規費繳納辦法,決定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收商標規費為商標局直接收繳?,F將具體辦法通知如下:
一、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同時,應通過銀行將商標規費直接匯至商標局。在一個月內商標局收不到商標規費者,視為手續不齊備,其申請不予受理。
二、申請人填寫匯款單時必須做到商標申請人同匯款人名稱完全一致,書寫工整,字跡清楚,并將此單據復印一份附在申請書上,一并送商標局。
三、申請人申請的商標被核駁,商標局在下發核駁通知書的同時,將注冊費退匯申請人(申請費不退)。
四、商標局收到通過銀行匯來的商標規費后,根據審查結果,給申請人開出上繳商標規費收據。
五、按照上述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現行一級核轉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代繳商標規費。每次核轉商標注冊申請書的同時應如數代繳商標規費。
六、商標規費的收繳標準和使用辦法仍分別按現行標準和(81)工商總字第101號文件執行。下撥的30%商標規費,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半年統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對執行〈關于調整商標業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中若干問題的意見》(1986年4月2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三峽省籌備組及重慶、武漢、大連、哈爾濱、廣州、西安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執行《關于調整商標業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86)工商13號文]以來,各地遇到一些問題,對此,我們提出以下幾點意見,請參照執行。
一、對于1986年3月1日以前申請注冊商標被商標局駁回未予注冊的,仍按原規定收取其注冊商標申請費20元,將注冊費80元退給申請人。該申請人在1986年3月1日以后,將原商標經修改后重新申請注冊的,視為新商標注冊申請,按調整后的收費標準,收取申請費和注冊費。
二、對于1986年3月1日以前因申請手續不齊,被商標局退回而不予受理的,應將其注冊商標申請費20元、注冊費80元全部退給申請人。該申請人在1986年3月1日以后,將申請手續補齊后重新申請注冊的,按調整后的收費標準收取申請費和注冊費。
三、對于1986年3月1日以前申請注冊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但經復審又準予注冊的,即使復審在1986年3月1日以后進行,也應按調整前的收費標準收取申請費和注冊費。但對1986年3月1日以后向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的,必須按收費標準收取評審費。延期申請的,應當收取延期申請費。
四、對于1986年3月1日以后申請注冊商標的,如已按調整前的收費標準收費,應由接受申請書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申請人,按調整后的收費標準補交申請費和注冊費。
五、評審費、延期申請費和證明費匯款時收款單位均填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可。但必須分別注明匯款用途(或“評審委員會評審費”、“評審委員會延期申請費”,或“商標局證明費開戶行:工商銀行南禮士路分理處,賬號8901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