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2022-06-17 15:44:39
這是所有國家的普遍做法。因為地名所代表的地理區域通常遠遠大于“一個”商家的經營場所,而且同一地理區域內很可能有很多商品生產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允許一個地名作為商標,同一地區的所有商品生產者都可以使用該地名的著名商標,混淆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商標的基本功能無法發揮作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禁止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作為商標使用,但有三種情況除外。
第一,具有其他含義的名稱不受此限制。所謂其他意思有兩層意思:
有些詞含義多,但地名意義不突出,如鳳凰、長壽、仙桃、和平等。
有些文字作為商標使用多年,消費者已經認可其為商標,即應當認定其具有“第二含義”和商標特征。
如“福平春”商標糾紛案:申請人王贏對河南舞陽福平春酒業集團有限公司在第33號商品上注冊的“福平春”商標提出不正當申請予以撤銷注冊。理由是:富平是陜西省富平縣的行政區劃名稱,春意為酒。“富平泉”就是富平酒。河南省舞陽縣與陜西省阜平縣無關,但被申請人使用“阜平春”字樣作為商標,違反了《商標法》中“不得有欺騙性文字”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富平春”字樣組合不是陜西省富平縣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創作的寓意是“繁榮、和平、青春永駐”。而且申請的商標文字在字體設計上有獨特的創意,使得商標在整體外觀上有很強的意義。同時,經過被申請人10多年的使用和宣傳,申請商標具有識別產品來源的功能。申請人撤銷注冊的不當理由不成立,“富平春”商標繼續注冊。
第二,地名如果是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一部分,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三是使用地名的注冊商標繼續有效。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注冊商標使用后獲得了公信力,成為企業重要的工業產權,是企業的無形資產,不應任意剝奪。同時,為了維護法律的連續性和嚴肅性,不能輕易剝奪使用地名的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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