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選擇和設計應避免抄襲和模仿與他人的在先合法權利發(fā)生沖突
2022-06-17 15:43:46
《商標法》第九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于識別,并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這一規(guī)定的目的是制止那些將他人享有在先權利的文字和圖形注冊為商標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人。商標設計是一項非常專業(yè)的工作。推出一個好的商標,通常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一些企業(yè)正在努力節(jié)省精力或一些費用。在為自己的產品設計商標時,不是根據(jù)企業(yè)的實際情況和產品的消費需求,而是在選擇和設計商標的過程中,抄襲、復制和模仿他人有在先權利的文字和圖形,企圖通過“沾親帶故”來提高自己企業(yè)的形象和產品知名度。這種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標,即使申請注冊,也會被商標局依職權駁回,或在異議程序中駁回,或在爭議程序中撤銷,不僅浪費了人力財力,也浪費了合理運用商標策略打開市場的時間。
案例:免費的午餐不好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了東莞厚街遠東萬能膠廠(以下簡稱遠東萬能膠廠)在膠粘劑、涂料、地板蠟(油)等商品上注冊的ALCAFLEX的4個商標、李稼夫的3個商標、凸透鏡建筑圖形的2個商標(共9個商標)。上述商標由遠東萬能橡膠廠于1993年和1996年注冊。撤銷的主要原因是(香港)李稼夫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李稼夫公司”)認為ALCAFLEX、李稼夫、凸透鏡建筑圖形這三個商標是最早在橡膠粉和熟橡膠粉產品中使用了十多年并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遠東環(huán)球橡膠廠的注冊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不當注冊。因此,李稼夫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依法撤銷“ALCAFLEX”等不當商標注冊。
據(jù)李稼夫公司介紹,其公司成立于1980年,自1981年起,專門生產和銷售ALCAFLEX牌橡膠粉。“ALCAFLEX”商標于1982年在香港、1988年在中國大陸獲準注冊。十多年來,該公司在產品和各種廣告和宣傳材料中一起使用“ALCAFLEX”、“李稼夫”和“凸透鏡建筑圖形”商標。現(xiàn)在,公司在中國大陸、臺灣省、香港和東南亞的市場占有率接近100%,每年的廣告支出高達百萬元。通過廣泛的使用和宣傳,上述三個商標已為消費者所熟知,客戶對其質量和信譽有非常好的評價。
嘉利公司認為遠東萬能橡膠廠對上述商標及其產品的聲譽和知名度是心知肚明的。該工廠的負責人之一成是Garfuli公司1984年和1985年在大陸市場銷售“ALCAFLEX”橡膠粉的負責人(Garfuli公司未能保留這一證據(jù))。該廠于1993年、1994年申請注冊的“ALCAFLEX”、“李稼夫”、“凸透鏡建筑圖形”商標與李稼夫公司擁有的商標完全相同,該廠使用的商品膠粘劑、涂料與李稼夫公司的主要產品熟膠粉相同,屬于建筑涂料。因此,遠東萬能橡膠廠將上述商標申請注冊為同類產品商標并非巧合。其行為是對他人已經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進行故意復制和搶注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以不正當手段申請注冊的行為”。
遠東萬能橡膠廠對李稼夫公司提出的上述事實和理由未予答復。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裁定中認定,“李稼夫”和“ALCAFLEX”是李稼夫公司自1980年成立以來在港注冊的中英文名稱,并一直沿用至今。1982年和1988年,公司分別在香港和mainland China獲準注冊“ALXAFLEX”商標。商標是一個沒有意義的自創(chuàng)詞,從字母的藝術形式到文字的版式都是獨一無二的。長期以來,李稼夫公司在其產品、廣告和各種宣傳材料中,一直使用漢字“李稼夫”和“凸透鏡建筑圖”連同其英文商標“ALXAFLEX”。Gariful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證明其于1981年通過THOMSONPRESSHONGKONGLTD GLTD發(fā)布了“AL-CAFLEX”、“Gariful”及其產品的廣告;1988年、1990年、1991年雜志《香港建設》也刊登了上述廣告和產品說明。其中,1991年,上述雜志有加富利公司的中英文聯(lián)合廣告和凸透鏡大廈的標識,產品包裝上也印有上述中英文和圖形。gari ful *‘ALCAF-LEX’品牌產品從1981年開始出口到德國、瑞典、日本和臺灣省,部分產品通過深圳等地出口到國外。以上事實證明,“ALCAFLEX”、“李稼夫”、“凸透鏡建筑圖形”均為李稼夫公司原創(chuàng)并首次使用。
遠東萬能膠水廠晚于李稼夫公司,1993年在膠粘劑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ALCAFLEX”商標是李稼夫公司的原“ALCAFLEX”商標,不僅字母排列相同,字體也相同;1994年申請在工業(yè)膠粘劑等商品上注冊李稼夫商標,在橡膠粉等商品上注冊圖形商標,與李稼夫、凸透鏡建筑圖形長期商標相同。上述情況很難用巧合來解釋。
據(jù)此,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雖然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遠東萬能膠廠負責人之一成于1984年、1985年在大陸市場銷售“AL-CAFLEX”膠粉時系其公司負責人,但僅憑上述事實,就可以認定遠東萬能膠廠明知公司長期使用“ALCAFLEX”、“”和“凸透鏡建筑圖形”。且在業(yè)內獲得一定聲譽的情況下,以抄襲、抄襲的方式申請注冊商標的,其行為已構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不當注冊,其商標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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