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的優先權
2022-06-16 15:17:28
《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第一次在外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同一種商品在中國申請相同商標的,可以根據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并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逾期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在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并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文件;逾期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份商標注冊申請書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和申請號。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但在中國展出商品的國際展覽除外。”
優先權作為一項法律制度,是指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的權利。優先權的具體內容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體現。如《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根據這一規定,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的條件與其他購買人支付的條件相同。商標注冊申請的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日的優先權,即申請人在A國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根據A國與B國簽訂的協議或者B國為締約國的國際公約,或者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申請人有權將第一次申請的日期作為后一次申請的申請日。
(1)關于《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優先權的規定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規定:‘a .對L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和發明人證書:優先權。g .發明專利權:申請分案。A——(1)已在本聯盟一個成員國正式提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內在本聯盟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時,享有優先權。(2)根據本聯盟任何成員國的國內法或本聯盟成員國之間簽訂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屬于正常國家的申請,應認為具有優先權。(3)所謂正常國家申請,是指在有關國家能夠確定申請日的任何申請,不論申請結果如何。B——因此,在上述期限屆滿之前,隨后向本聯盟其他成員提出的申請,不得因他人在此期間所作的任何行為而無效,特別是另一項申請、發明的發表或非法利用、設計復制品的出售或商標的使用;并且這種行為不能產生任何第三人的權利或任何個人的占有權。第三方在作為優先權基礎的最初申請日期之前獲得的權利,應根據各聯盟成員國的國內法律和條例予以保留。C——(1)上述優先權的期限,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
中國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因此,優先權原則已成為中國工業產權保護的一項重要原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設立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制度的主要原因是,除了個別國家外,世界各國的商標法大多采取申請在先原則。對同一商品以相同商標申請商標注冊的,只授予第一申請人商標權。根據這些要求,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后,應同時向有關國家申請商標注冊,以擴大商標使用的地理范圍,為其產品打開國外市場做準備。否則,經過一段時間后,在有關國家申請商標注冊時,其他企業、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可能已經在之前提出了同樣的申請,從而無法在有關國家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但是,要求注冊商標申請人在本國申請商標注冊的同時向有關國家申請商標注冊,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辦理申請手續和翻譯申請文件需要時間。而且,在決定在國外申請商標注冊之前,需要花時間考慮商標被核準的產品的市場前景,是否有必要在國外申請商標注冊,在哪些國家申請商標注冊。所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締約雙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對方國民優先權。這一原則為一個締約國的國民在其他締約國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也是國家間經貿往來所必需的。
(二)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的條件
1.根據《商標法》第24條的規定,享有優先權的先決條件。
一、第一次申請必須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國家提出:與中國簽訂相互承認優先權雙邊協定的國家;(二)同中國締結的有優先權條款的國際條約和公約的國家;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給予中國公民優先權的國家。
第二,作為優先權基礎的申請必須是第一次申請。如果申請人
在向我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前,已分別向若干國家提出了幾次商標注冊申請,則其只能依據第一次申請要求優先權。在有些情況下盡管不是第一次申請,但滿足下列條件的,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也可以視為第一次申請:即后來的申請與以前第一次申請內容相同,后來又在同一國家提出;如果前一次申請已經被撤回,放棄或拒絕,并沒有讓分開閱覽,也沒有遺留任何懸而未決的權利問題,并且也沒有成為請求優先權的根據,則后來的申請應被認為是第一次申請,其提出日期應作為優先權期限的起算時期。而前一次的申請就不得作為請求優先權的根據。'第三,第一次申請必須是正規的申請。正規的申請即指申請是按照外國國內法規定提交,并被正式受理,給予了申請日。至于申請是否已在外國被授予商標專用權,或者是否已經撤回、駁回或視為撤回,則并不影響申請作為“正規”申請及產生優先權。只要受理第一次申請的國家證明,其申請存在并給予了申請日,就可以作為在我國要求優先權的基礎。
第四,在我國提出申請的申請人必須與在外國提出第一次申請的申請人相同。同一個申請人,包括申請人的合法繼承人或受讓人。這些權利繼受人應當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國民,或者雖然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但在成員國內有住所或者有真實、有效的工商業營業所的人,才能享受優先權。
第五,前后兩次申請必須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外國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與在中國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是同一個商標,而且該商標是用于相同的商品,如果在外國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與在中國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不是同一個,或者雖然是同一個商標但用于不相同的商品,則就不存在優先權的問題。
第六,在我國的第二次申請必須在優先權期間內提出。優先權期間,是指基于第一次申請而產生優先權的期間,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的優先權期間為六個月,這個期間自第一次申請的申請日起算。
2.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享有優先權的前提條件
第一,商標在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申請注冊的商標除在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第一次使用外,從來沒有在其他場所出現的商品上使用過。如果該商標除了在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使用外,還在商場等銷售場所的商品上使用過,那么該商標就不可能再享有優先權。
第二,國際展覽會必須是我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政府主辦或者我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第一次使用,而不是在其他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第一次使用。我國政府主辦,是指由我國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直接舉辦的國際展覽會;我國政府承認,是指某國際展覽會雖然不是由我國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直接舉辦,但我國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承認其國際展覽會。
第三,申請期限為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須在展覽會展出商品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如果超過了六個月,則也不能享有優先權。
(三)優先權的主張
1.依據《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享有優先權的主張
商標注冊申請人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可以享有優先權,并不等于自動就享有了優先權,而是必須自己提出優先權的主張。主張優先權的具體做法是: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
第一,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提出優先權的主張。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外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又在我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必須同時提出要求優先權的主張。如果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時沒有同時要求優先權的,將被視為沒有要求優先權,從而也就不可能享有優先權。
第二,要求優先權主張必須以書面聲明的形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主張,必須以書面聲明的形式向商標局提出,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人只是在口頭上表示要求優先權,但是沒有向商標局提交要求優先權的書面聲明材料,也將被視為沒有要求優先權。
第三,必須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要求優先權的,還必須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第一次在外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文件的副本。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人沒有向商標局提交其第一次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將被視為沒有要求優先權。
第四,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時間為三個月,商標注冊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其第一次在外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期限,為三個月。該期限從商標注冊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起,至實際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時止。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人沒有在該期限內提交商標注冊文件副本的,將被視為沒有要求優先權。
2.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享有優先權的主張
主張優先權的具體做法是: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
第一,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提出優先權的主張。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如果要求優先權的,必須同時提出要求優先權的主張。如果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沒有同時要求優先權的,將被視為沒有要求優先權。法律規定中的“視為”,一般理解為法律上的認定,沒有要求優先權,等于是放棄了優先權。
第二,要求優先權必須以書面聲明的形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主張,必須以書面聲明的形式向商標局提出,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人只是口頭上表示要求優先權,但沒有向商標局提交要求優先權的書面聲明材料,也將被視為沒有要求優先權。
第三,必須向商標局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要求優先權的,還必須向商標局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當就展出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事項予以證實。商標注冊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證明文件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其是否符合享有優先權的條件。如展出商品的展覽會名稱,是為了確認該展覽會是否屬于我國政府主辦或者我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在展出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證據,是為了確認該商標是否屬于在我國政府主辦或者我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使用;展出日期,是為了確認是否屬于在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的期限范圍內。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人沒有向商標局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將被視為沒有要求優先權。
第四,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的時間要求為三個月。此期限從商標注冊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起,至實際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為止。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人沒有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將被視為沒有要求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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