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應付費用
2022-06-16 15:17:03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行確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務,應當繳納費用。繳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
注冊商標申請人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要求續展或者變更注冊商標,或者他人對注冊商標申請提出異議,要求撤銷注冊商標等。并需要按規定繳納一定的費用。一方面,辦理商標事宜繳納費用的要求可以促使注冊商標申請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之前認真考慮、慎重選擇。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請求被送到商標局,減輕審查員的勞動強度,使審查員專注于那些必要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商標局在為申請人或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服務時,也需要一筆費用來維持其正常運轉。根據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申請注冊商標或辦理其他手續的費用應由注冊商標申請人或商標專用權人承擔,而不應由納稅人承擔。商標注冊或其他手續都要交一定的費用,這也是國際慣例。
(1)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商標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
1.為適應我國商標管理的發展,解決商標業務收費偏低、中外企業收費標準不一致等問題,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我們決定適當提高商標業務收費標準,實行中外企業統一標準。具體收費標準為:接受商標注冊費1000元(限本類商品10件)。10種以上商品,每種商品收取100元),補發《商標注冊證》費1000元(含刊登遺失聲明費),接受轉讓注冊商標費1000元,接受續展注冊商標費2000元,接受續展注冊商標誤工費500元, 商標審查受理費1500元,商標審查延期費500元,變更費500元,頒發商標證書費100元。
2.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增加商標注冊管理收費項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1995]88號),新增商標業務收費核定如下:受理集體商標注冊3000元,受理證明商標注冊3000元,商標異議1000元,撤銷商標1000元,受理馳名商標認定5000元,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300元。
3.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工本費和《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商標注冊證》的驗證費,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并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本通知從1996年1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商標注冊費收費標準及其使用范圍的通知》 ([1992]價費字325號)同時廢止。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商標業務收費具體實施辦法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
1.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納商標費用。收到申請文件和交易后
3.商標代理機構在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時,必須填寫相應的費用清單。同時要求國內代理人和涉外代理人分別填寫,一式兩份提交商標局會計室。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辦理商標相關事宜的,應當直接向商標局繳納所需費用,由商標局開具正式發票。
4.因手續不全或者申請文件不正確被商標局退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齊或者補正,并重新申報。申請人不繼續提交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辦理退款手續。
5.各商標代理組織應根據其代理業務量,向商標局預付保證其業務所需的款項,并將預付款匯入商標局指定的銀行賬戶。商標局根據商標代理機構提交的辦理商標業務所支付的各類費用清單,逐項進行扣除,并在每月月底由各商標代理機構開具已發生的商標費用發票。各商標代理組織應及時了解商標代理業務費用的發生額。保持一定的預付款余額。受商標代理委托的商標申請人繳納的商標費用,一律由商標代理組織開具發票。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關于“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的規定,根據第《商標注冊申請書》號公告,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5] 2404號,本次商標業務費標準增加以下費用。
(1)申請注冊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在類似商品或服務類別的10項商品或服務內申報,在《商標注冊申請書》上填寫,繳納商標費用1000元。如增加額外申報的商品或服務,應在附頁《商標注冊申請書》上填寫。同時,每增加一件商品或服務,將支付100元的商標費用。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注冊的,商標代理機構在填寫010-30000時,一個框內只能填寫一項商品或者服務。并在填寫完申報的貨物或服務后,在下一個框內加蓋“填寫貨物或服務關閉章”。同時填上遞增的商。
品或服務項目的數量、金額、核款人姓名。(2)申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應由申請人交納受理集體、證明商標費。
(3)凡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應由提異議人交納商標異議費后,商標局才受理異議申請。
(4)凡向商標局提出撤銷他人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由提出撤銷人交納撤銷商標費。
(5)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申請人在提交規定材料的同時,應交納受理馳名商標認定費。
(6)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在向商標局報送許可合同備案材料時,由許可人交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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