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2022-06-16 15:16:50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完備,申請文件按規定填寫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即發送至申請人《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不全或者未按要求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即發送至申請人《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基本完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滿未補正的,該申請視為放棄,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部分指定商品的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駁回或者不予受理部分指定商品的商標注冊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商標局初步審定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在異議期滿前申請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申請;申請人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申請商標注冊的,商標局應當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商標局受理商標注冊申請,僅僅是申請審查程序的開始。商標局出具的《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號收文,僅表明申請人提交的商標申請在手續和文件填寫方面符合規定,可以繼續進入下一步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程序,并不代表商標局對該申請進行了實質審查。商標申請能否初步審定并公告,只能通過實質審查程序決定。有些企業對此不太了解,認為商標局出具的《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的收條就說明商標局對其申請的商標進行了審查,可以作為注冊商標使用,以至于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例如,某公司開發了一種能在夜間發光的產品,并于1994年5月14日就該產品的制造工藝申請了發明專利。歷經7年,于2001年4月19日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并于2001年12月5日委托某商標局在事先查詢后,向商標局申請在產品上注冊“夜光”商標。2002年3月13日,商標局發給申請人《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據此以“夜光”商標申請了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醫療器械注冊證等各種證書,前后花了不少錢,同時商品包裝的設計早已完成。然而,申請人很快收到了商標局于2002年8月27日發出的《商標駁回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該商標的注冊申請已經過審查,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當予以駁回,理由是“該商標使用在該商品上,以表明該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申請人對此并不理解,并于2002年9月5日致函商標局:“我們知道如果申請復審,不僅時間長,而且要支付更多的費用。所以我們覺得上述案例反映的情況在現實中經常發生,說明雖然我國的《商標法》已經頒布實施20年了,但是仍然有很多人不知道《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關于商標申請、審查和注冊的具體規定,以至于在申請商標注冊時走了很多彎路,浪費了很多金錢和精力。
再比如,廈門市工商局接到廈門萬杰龍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投訴,稱廈門龍鳴服裝廠生產的萬杰龍運動服,冒用了他們公司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正式注冊的萬杰龍圖形商標,其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要求工商部門公正處理。市工商局商標局執法人員到廈門龍鳴服裝廠進行現場檢查時,看到該廠車間正在加工“萬俊龍”牌服裝,并在服裝車間和倉庫查獲大量與“萬杰龍”圖形商標相似的“萬俊龍”牌服裝成品和半成品。但工廠負責人稱,這些服裝是蘇州榮達服飾有限公司代他們生產的,所有印有商標標識的服裝輔料都是對方直接提供的。蘇州這家公司已經向商標局申請了商標注冊,并取得了受理通知書,其商標也是受法律保護的。龍鳴服裝廠在僅有一份商標申請(受理通知書)和委托加工單的情況下,加工與“萬杰龍”圖形商標所有人相似的“萬杰龍和圖形”服裝,明顯違反了原《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廈門市工商局依法對龍鳴服裝廠作出沒收電腦繡花軟盤、銷毀侵權商標、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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