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記
2022-06-16 15:16:17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標志不得注冊為商標。(一)只有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以上述標記進行商標注冊的法律后果:一是申請被商標局駁回,不予公告;二是在異議程序中不予核準注冊;第三,在爭議程序中會被撤銷。
(1)只有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不得注冊為商標。只有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僅由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組成。“該商品”是指商標注冊申請要求保護的特定商品或服務;“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是指某一行業常用的或者公眾普遍認同的產品的名稱、圖形、型號。其中,商品和服務的通用名稱可以是學名,如自行車,也可以是行業或公眾建立的稱謂或簡稱,如自行車、自行車等。商品或服務的一般圖形通常指商品或服務本身的形狀,如蘋果產品上的蘋果圖形,餐飲服務上的餐廳內部結構布局。形狀可以用實物照片或圖片來表示。通用型號主要針對商品,通常用于表示商品的特性、尺寸、功能或性能、原材料等。如M12X80型(其中M為普通螺紋,12為螺紋外徑,80為螺栓長度),機床上的CW6163型(其中C為車床類,W為通用,61為普通車床,63為車床最大車削直徑)。“僅”字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除商品或者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外,沒有其他構成要素。這種商品或者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模型之所以被禁止注冊為商標,是因為通用名稱、圖形、模型本身是本行業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在生產或者經營中共同使用的,本行業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有權使用,但不允許某一個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作為商標使用或者注冊并獨占。如果這種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被某個生產者或經營者注冊為商標,他就獲得了專用權。未經注冊人同意,他人不得在其經營活動中使用這些標志。因此,只有這種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等標志被一個人注冊為商標,對其他生產經營者明顯不公平。另一方面,這種商品或者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由于在某一行業或者公眾中廣泛使用,顯然不具有區分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功能。這恰恰是商標最本質的屬性:3354顯著性。嚴格來說,如果一個logo缺乏商標屬性,那么可以認為它是一個普通的logo,而不是商標。缺乏商標屬性的普通標記不能注冊為商標。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特別規定“僅使用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商標,不予注冊。如果商標不是“僅為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而是將標識與其他顯著性元素相結合,使整個商標顯著,并不違反法律法規。但商標的注冊權整體上應該是有限制的,即商標注冊人不能單獨就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享有商標注冊的專用權,不能單獨使用來對抗他人在商業活動中合法使用這些通用名稱、圖形、型號。這是因為商標注冊人的注冊商標是一個整體,通過注冊產生的權利是針對整個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只能主張整體的權利。以雀巢咖啡為例。商標注冊人將雀巢咖啡商標整體注冊的,商標注冊人享有雀巢咖啡商標整體上的權利,但不享有雀巢咖啡商標中“咖啡”字樣上的權利。因此,商標注冊人不得在“雀巢咖啡”商標中的“咖啡”字樣上主張商標專用權,即商標注冊人可以禁止他人在其生產的咖啡的外包裝容器上使用“咖啡”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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