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注冊的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征
2022-06-16 15:15:57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于識別。《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注冊為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并易于識別的標志可以注冊為商標。對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法律后果是:一是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二是會在異議程序中裁定不予核準注冊,三是在爭議程序中撤銷注冊。
商標的“顯著特征”是指商標所使用的能夠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文字、圖形、字母、立體標志和顏色組織。顯著性是指商標固有的唯一性、可識別性或顯著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十五條規定:“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區別的任何標記或者標記的組合,應當能夠構成商標。”因此,具有顯著特征是商標注冊的基本條件。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能在世界各國注冊為商標,不受法律保護,因為它們不能區分不同經營者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
至于什么樣的商標具有顯著特征,各國法律都沒有采用列舉法,而是普遍采用排除法,沒有明文規定,規定什么樣的商標不具有顯著特征,以至于不允許注冊。在中國,下列幾種標志應當認為沒有顯著特征:(1)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二)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三)地名;(四)標志的文字、圖形過于復雜或者使用多個標題的;(5)過于簡單的文字和標記,如不構成圖形的點、線、面,常用的兩個或兩個以下的數字或字母等。不符合注冊商標的基本條件。
“顯著特征”是商標的自然屬性,是相對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務而言的。雖然《商標法》沒有明確規定商標的“顯著特征”及其構成要件,但參照美國的商標法理論,商標的顯著特征可以分為固有顯著特征和通過使用獲得的顯著特征。具有固有顯著特征的商標有三種,即虛構商標、任意商標和默示商標。這三種商標由于與指定商品沒有直接聯系,能夠起到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因而具有固有的顯著性,可以直接注冊為商標。
捏造的商標,即文字、圖形、顏色、數字等商標的組成部分。是捏造的,是申請人創造的無意義的文字,如家用電器、攝影器材等商品上的“索尼”,冰箱上的“海爾”,鞋子上的“森達”,中藥上的“同仁堂”,膠卷上的“柯達”等。這些要素本身沒有意義,不能構成該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因此排除了他人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這些詞語作為商品或服務通用名稱的可能性;這些要素也不直接描述或解釋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任何特征,因此它們與商品或服務本身無關。因此,在所有商品或服務中的使用是重要的。
任何一個商標,也就是商標的構成要素都不是自己創造的,而是已經存在并具有意義的。但是,這些組成部分不描述或說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任何特征,與生產者或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無關。比如在電腦上?“蘋果”商標,咖啡、茶葉等商品上的“青春”商標,還有自行車上的“飛鴿”,電腦上的“聯想”商標等等。當然,有意義的商標往往是不允許在這個產品或服務上注冊的。例如,不允許在蘋果產品上注冊“Apple”商標,因為在蘋果產品上注冊“Apple”商標明顯缺乏顯著性
暗示商標,即商標的組成部分是有意義的,但并不直接描述其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特征,而只是暗示商品或服務的某些特征。如洗發水的“飄柔”商標、洗衣粉的“汰漬”商標、服裝的“包勉”商標、原料及藥酒的“通體活力”商標、軟件的微軟商標等。這些標志通常暗示商品或服務的功能和用途。因為具有提示性,公眾不可能馬上通過商標聯想到商品或服務的特征,但要將商標與商品或服務的特征聯系起來,需要思維和想象力。
通過使用顯著特征,即描述性商標,是指最初描述商品或者服務的功能、用途、原料、質量等特征,或者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記。商業使用后,它們可以區分不同生產者或經營者生產的產品或服務。比如“兩面針”在牙膏中作為商標使用,但由于描述的是商品的原料,所以意義不大。應該沒有注冊過,但是因為長期使用,意義重大。最后商標局注冊了他們。在一些白酒商標中,如“青島”啤酒、“瀘州老窖”,商標中使用了地名,不顯著。但由于長期使用,在消費者中有很強的號召力,也被注冊為商標。
五糧液這個描述原料的商標不僅被注冊,還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這是因為“五糧液”這一商標在大眾中已經成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具有顯著性和辨識度。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商通”手持手寫電腦商標注冊案。2000年,“商通”申請商標注冊時被駁回。商標局認為,“商務通”作為商標使用,直接表明了這種產品的功能、用途和特點,缺乏顯著性。然而在復審中,商標評審委員會通過了注冊。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通過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大力推廣、宣傳和使用,“商務交往”一詞與申請人密切相關,效果顯著,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也就是說,這個商標通過使用而變得突出,可以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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