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商標注冊的法定限制
2022-06-16 15:15:17
《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以立體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僅由商品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予注冊?!?
在商標領域,立體標志又稱立體商標或立體商標,是指利用透視原理制作的物體圖形。通常由產品造型、包裝材料、人物等組成。如羅紋可口可樂玻璃瓶的瓶形,派克筆筒的形狀;也可以由提供服務的場所的場景組成,比如酒店建筑的外觀,商店門面的裝飾,或者商店的柜臺、貨架的裝飾。《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了三維標志商標注冊的三項具體限制:
1.僅由商品本身性質產生的形狀不得注冊。
商品的性質所產生的形狀,是指商品的外觀能夠使其在功能上比其他同類商品更優越。比如一把開罐頭的刀,因為它的刀柄形狀設計的比其他同類產品更合理,所以它的功能自然比其他同類產品更好,使用起來也更方便。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僅由這些形狀組成,則不予核準。
2.只有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才不予注冊。
需要獲得技術效果的商品形狀,是指能夠使商品在使用時獲得某種效果的圖形,而利用這種圖形產生的這種效果是其他同類商品所不具備的。比如有一款紙質牛奶包裝盒,因為在設計這種形狀的時候考慮到了儲存和運輸的問題,使得牛奶的儲存和運輸比其他同類產品更加方便和安全。因此,這種牛奶包裝盒的形狀達到了一些其他牛奶包裝盒所不具備的技術效果。再比如,盛放液體的容器設計成手柄的形狀,比其他類似容器更容易攜帶。這種容器的把手形狀也算是一種技術效果,這種技術效果是其他容器把手所不具備的。同樣,如果只把這些形狀申請注冊為商標,也不會被批準。
3.使商品具有實質價值的形狀不予注冊。
使商品具有實質價值的形狀是指商品的形狀,如果從美學的角度考慮,可能影響或刺激消費者的需求。這些形狀可以是多面寶石,或時裝設計圖,或陶瓷的形狀,或裝飾物品的形狀等。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僅由這些形狀組成,則不予核準。
《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了注冊三維標志商標的限制性條件。原因是三維標志與工業產權的其他內容密切相關,如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在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的權利存續期間,我們應當重點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未經轉讓或者強制許可,他人不得在專利期限內使用工業品外觀設計或者實用新型生產產品。一旦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權到期,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就進入了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它們來生產產品。就此而言,涉及到公眾和社會的利益。實踐中,部分立體商標注冊申請人與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人為同一人。專利權人將工業品外觀設計或者實用新型注冊為立體商標的,在專利權期滿后,有權以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名義獨占該立體商標。未經許可,他人不得使用該立體商標。這樣一來,本應進入公有領域的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就不能因為原專利權人注冊為立體商標而被他人用于生產其產品,否則就可能構成對已注冊立體商標的侵權。應該說,這種情況不是建立工業產權制度的初衷,也不利于保護公共利益。因此,對立體標記作為商標注冊作出上述限制是合理的。此外,上述限制條件還與產品形狀和包裝本身的功能有關。從以上情況來看,產品的外形或外觀往往具有良好的功能。如果允許這些產品的形狀和外形注冊為立體商標,無疑會使商標注冊人壟斷功能好的產品的形狀和外形。這也是《商標法》禁止的。但如果申請注冊的三維標志不是獨立的,而是與文字、圖形、顏色等其他標志相結合的。要整體考慮是否準予注冊。比如三維瓶型的組合商標和礦泉水、水果飲料中使用的巴黎水字樣,就可以注冊,因為巴黎水是申請人的名稱,具有顯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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