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
2022-06-16 15:14:55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就是說商標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不得損害他人已經取得的、仍然有效的權利。因為商標權是一種“私權”,商標注冊申請人行使商標注冊權,不得損害他人的“私權”。《商標法》第31條沒有規定在先權利的范圍。在商標管理實踐中,在先權利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商標在先權利,一類是其他在先權利。根據我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在先商標權主要是針對申請在先的商標、注冊在先的商標和馳名在先的商標。其他在先權利是指商標權以外的知識產權和其他民事權利,一般包括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商標權、姓名權、域名、肖像權等。他人的在先權利也應在一定條件下受到限制,即他人的在先權利應符合以下條件:1。在先權利必須是商標注冊申請前的權利;2.在先權利是一種法定權利,而不是非法或不合法的權利;3.在先權利已經獲得并且確實存在。他人在先權利存續期間,權利人依法享有各項權利和利益。將這些權利的客體申請注冊為商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造成了對他人權利的侵犯。比如以外觀設計權和實用新型權為圖形商標申請注冊外觀設計圖案,或者以他人已經注冊并受法律保護的企業名稱為文字商標申請注冊,或者以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如美術作品為圖形商標申請注冊,都構成對這些權利人的侵權。因此,在商標注冊程序中,有必要對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做出限制性規定。
《商標法》第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保護他人合法在先權利,應當正確理解和適用。應該說,在先申請原則是我國商標注冊的基本原則,商標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的權利也應依法得到保護。《商標法》第九條和第三十一條的立法目的是制止商標搶注,與在先申請原則沒有矛盾和沖突。鼓勵誠實的商標申請人及時申請商標注冊與保護在先權利之間也不矛盾、不沖突。需要制止的是那些將他人在先權利的文字、圖形、組合注冊為商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標法保護在先權利,既沒有讓位于在先申請原則,也沒有讓人把在先申請原則作為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保護傘。在保護他人在先權利、堅持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同時,在先申請和注冊原則仍然是商標確認的基本原則。把握好合理保護在先權利、公平競爭和正常商標注冊的關系,遵守商標注冊中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僅是商標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也是商標使用人和商標注冊申請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