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使用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022-06-16 15:14:29
必須以不正當手段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即不得以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手段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注冊的商標。與不得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不同,這里的在先權利不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也不是在先的專利權、著作權、名稱權等。而是商標的優先使用權。
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方式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書和提供的有關材料中的有關事項。其中,申請人利用與他人的關系、與他人地理位置相近或者與他人合作的便利,剽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申請注冊的商標,并且在申請商標注冊時,將他人已經使用但未注冊的商標粘貼在申請的商標標識框內。搶先注冊人與被注冊人往往有相同的貿易、地理上的鄰近或歷史上的合作,一般都知道被注冊人的注冊商標未被注冊的情況。先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意味著申請人可以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對于搶注者來說,搶注意味著他面臨著失去自己商標注冊的可能,即如果用戶比搶注者晚申請商標注冊,他的申請可能會被駁回。此處使用是指該注冊商標已經被使用者使用,并仍在使用。注冊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時間早于注冊人注冊該注冊商標的時間。如果商標的使用時間晚于搶注人的注冊時間,就不存在搶注的問題。
需要強調的是,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并不是《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馳名商標,二者在公眾的熟悉程度和范圍上是有區別的。與搶注馳名商標相同,搶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主觀上也有故意,客觀上也是主動以自己的名義注冊,已被他人使用但尚未申請注冊。以自己的名義注冊他人商標,目的在于注冊后濫用注冊商標專用權,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使往往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如利用注冊商標專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于該他人的商標,或利用處分權高價轉讓或許可注冊人使用該商標。這對在先商標使用人無疑是不公平的。因此,《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賦予了先用商標的人先用權。基于此,用戶可以主張異議權,從而阻止搶注人的注冊商標。但即便如此,已被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的權利人對他人搶注提出異議的,也僅限于其使用的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不能擴展到非類似商品或服務。
未注冊商標的在先商標使用權受法律保護的前提是其商標“已被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條件。參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馳名商標認定應當考慮的因素,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一般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是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第二,商標的使用期限;第三,商標公示的時間和地域范圍;第四,其他相關因素。此外,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將自己知道或者有充分理由知道已經被他人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申請注冊。
《商標法》對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進行保護,具體是通過不允許他人先注冊以前使用的商標。未注冊商標所有人已經申請在先注冊的,可以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駁回申請人的申請。未注冊商標所有人在法定異議期內未提出異議的,注冊申請已被核準。未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自其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撤銷其商標注冊。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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