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在先使用原則
2022-06-16 15:13:11
我國商標注冊的基本原則是在先申請原則。只有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時,才能適用申請在先原則。對在先商標進行初步審查并公告,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進行公告。在先申請原則作為在先申請的補充。實踐證明,它既貫徹了優先適用原則,又在一定情況下照顧了在先使用人的利益,維護了社會公平。
在先使用原則涉及一個重要的法律事實,即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前,應當提供商標在先使用的證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商標局的通知后三十天內,提交申請注冊前該商標在先使用的證據。如果當天使用或者不使用,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向商標局提交書面協議。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將通知各申請人抽簽確定一名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申請人但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如何使用商標,《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本上使用商標,或者在廣告、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1994年6月7日發布的《商標審定抽簽操作規程》規定了商標核準抽簽的操作規則:
(一)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并且兩個申請人都在同一天使用或者不使用的,商標局對申請注冊的商標進行審查。
(二)經審查,仍有兩個以上商標符合初步審定要求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協商。商標局發出咨詢通知書后20日內,視為送達。
(三)申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自協商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將協議報商標局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抽簽。未能在規定的抽簽日期到達的,視為棄權,申請人繼續抽簽。
(4)如有申請人未按時到達商標局或拒絕抽簽,商標局將進行調查并作出裁定,審定一個申請人的商標,駁回其他申請人的申請。
(五)抽簽議程由商標局審查處處長或其指定人員主持,相關審查員應當出席。當場填寫《商標審定抽簽決定書》,并由申請人或其代表簽字。如果你拒絕簽字,也將視為放棄。
(6)抽簽的次序須由有關申請人擲骰子決定。大的先抽,小的后抽。
(7)抽簽過程由公證處兩名公證員監督。
(8)公證處將在抽簽簽字前收取公證費。
(9)抽簽結果由主持人當場宣布,書寫《商標審定抽簽決定書》。
(10)公證機構宣布公證結果有效。
(十一)商標局根據抽簽結果初步審定中標人商標,駁回他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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