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注冊人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
2022-06-16 15:11:26
(一)集體商標注冊人和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集體商標注冊人和使用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為:
(一)集體商標一經注冊,其集體組織的全體成員都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但必須按照集體商標使用規則辦理必要的手續。
(2)注冊人應當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發給用戶《集體商標使用證》,并將用戶的名稱、地址、商品或者服務報商標局備案,商標局予以公告。《集體商標使用證》所有內容應按規定詳細記錄,并由登記人簽字。
(3)集體商標的注冊人應當有效地管理商標的使用。因疏于管理導致商標使用的商品不符合其使用規則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4)集體商標注冊人不得允許非集體成員使用該集體商標。
(5)侵犯集體商標專用權的,注冊人可以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公布的用戶可以作為相關方參與上述請求。
(二)證明商標注冊人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證明商標注冊人和使用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為:
(一)證明商標一經注冊,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即可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
(二)注冊人對《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修改,應當經商標局核準,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證明商標注冊人允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注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4)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證明商標。
(5)注冊證明商標注冊人可以將注冊證明商標轉讓給其他具有檢驗監督能力的組織,但必須自商標局審查核準公告之日起生效。
(六)證明商標注冊人未對商標的使用實施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不符合其使用管理規定的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證明侵犯了商標專用權的,注冊人可以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宣布的用戶可以作為相關方參與上述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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