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特別規定
2022-06-16 15:10:56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使用和管理適用《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此外,根據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特點,《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還對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使用和管理作了一些特殊規定。違反本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1.集體和商標不得被非集體成員使用。
集體商標的使用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屬于同一集團。如果允許非集體成員使用,集體商標的作用就不存在了,至少會大大削弱,保護集體商標也就失去了意義。因此,《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非集體成員不得使用集體商標。”
2.經認證的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人使用其商標。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定的,在辦理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即可使用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這一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商標注冊人利用權利人的地位壟斷市場。商標保護的前提是其證明的商品或服務具有特定的質量,能夠滿足消費者的需求,而保護的目的是鼓勵經營者為社會提供越來越多的優質商品。如果商標注冊人壟斷了證明商標的使用,顯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3.證明商標的注冊人應當及時將使用人信息報商標局備案。
商標許可合同備案是商標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證明雖然商標的許可使用不同于一般商標,但及時將使用人的情況報商標局備案,有利于商標局掌握商標的使用情況,及時發現和查處商標侵權和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而且,由于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并不使用該商標,所以記錄證明商標的使用人更有意義。因此,《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3360“證明商標注冊人允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注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4.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使用該商標。
事實上,證明商標的使用是對商品特定質量的認可,即只有符合注冊人規定標準的商品才允許使用該商標。如果注冊人自己使用商標,一方面證明自己的產品質量沒有意義,另一方面會造成注冊人與其他使用者之間的不平等,不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因此,《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其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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