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人的主體資格
2022-06-16 15:10:04
異議是指對公告的初步審查商標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裁定該初步審查商標不予注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反對者可以是與反對對象有利害關系的人,也可以是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兩人以上對初步審定后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可以是兩人以上。他們可以是異議的共同申請人,也可以分別申請異議。所謂與異議對象有利害關系的人,通常是指與后一商標注冊申請人發生權利沖突的人,主要包括在先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先初審商標權利人、在先使用商標權利人、馳名商標所有人或持有人、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著作權人、肖像權人等。所謂與異議對象無利害關系的其他人,一般是指與后一商標注冊申請人無權利沖突的人。這類異議人的異議理由主要集中在被異議商標違反了禁止性規定。比如異議人認為爭議商標缺乏顯著性,或者認為爭議三維標志是一種能夠使商品獲得一定技術效果的圖案,或者認為爭議商標具有不利影響,等等。
同時,反對者必須證明自己具有法人資格,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此,異議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身份真實、合法、有效。比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出示營業執照復印件,提交與原件內容一致的復印件,或者經發證機關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自然人冒用他人名義、化名、假名提出異議,法人提交因撤銷或者其他原因無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公章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如果受理的商標因缺乏主體資格而被駁回,如果現行法律沒有這種駁回制度,則應準予被異議商標注冊,作為結案理由。
相應的,異議對象是指異議商標的權利人,是異議裁定申請的相對人。與反對者一樣,反對者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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